丈夫有私生子,妻子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获支持!
法律人2023-08-19 15:30:470阅
李大美与付磊结婚将近二十年了,他们共同有一个女儿。婚后经过两个人的共同打拼,创造了数千万的家产。随着财富而来的,却不是幸福。
因为李大美发现,丈夫付磊与他人有了私生子。随即李大美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千万家产的同时,还提出要付磊支付给自己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对于李大美的诉讼要求,付磊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对自己与他人同居生子一事却予以否认,同时也拒绝给予李大美精神赔偿。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李大美提交的户籍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双方离婚的直接原因是付磊与他人同居并生子,足以认定这一事实,付磊对此提出的辩解难以自圆其说。李大美要求付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况;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在本案中,鉴于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已经向女方有所补偿了,所以法院最终支持了李大美8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来源:为民说法3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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