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婚前的这种行为,不会因为结婚而改变!
在日常生活当中,如果情侣之间发生一些借款,是非常正常的一件事情,但是大家有没有想过,如果说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生的借款,那么借款后这笔钱需不需要还呢?或者说是双方结婚后又离婚,那么这笔钱还有没有偿还的义务?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小王和小美经过朋友认识,很快就坠入了爱河,在这个期间大概是在2016年5月份左右,小美就因为一下生活上的事情和其他一些开支,找小王要了10万块钱,当时说的是借,并且写了相应的借条。
大概又过了一年左右,那么双方就登记结婚了,结婚后双方生活刚开始还算可以,但是后期因为双方各方面性格问题,经常发生争吵,所以导致双方想协议离婚,大概是在2018年5月份的时候,双方基本上达成了离婚的协议,但是就对这10万块钱要不要偿还,发生了很大的争执。
小美认为这笔钱我们虽然说是在婚前借你的,但是结婚之后我们的双方的财产都是一起使用的,那么这笔钱应当是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或者夫妻的共同债务相互抵消了,也就是说我不用还这笔钱。
但是小王不这样子认为,他认为这钱是我婚前借给你的,那么婚后你也没有还给我,而且的话婚前这钱也是你自己拥有个人的消费跟我没有关系是吧?所以的话要求还是小美来进行还钱。于是双方闹得不可开交,那么对此法律到底有什么规定?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可以明确,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仍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登记结婚这个行为由个人财产,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有特别的约定。同理,在恋爱期间双方的债务也不会因为,双方恋爱登记结婚发生改变。
在本案当中,小美向小王所借的4万块钱是在恋爱期间,结婚之后双方没有提,但是在离婚的时候,其实这个债务仍然是存在的,因此小王对小美提出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来源:梁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