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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永不反悔”,一方违约后合同能否解除?

法律人2023-08-24 12:04:060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3日,王某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分期付款协议》,约定:王某将其持有的某家具有限公司46.35%股权转让给李某;股权转让价款合计160万元,分四期付清;款项付清时变更登记手续。此协议特别注明“双方签字生效,永不反悔”。

协议签订后,李某依约向王某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因李某逾期30日未支付约定的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王某向其送达了《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以李某根本违约为由,提出解除《分期付款协议》。次日,李某向王某转账支付了第二期4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依约履行了后续第三、四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王某以已经解除合同为由,退回李某支付的160万元并拒绝配合变更登记。

李某遂向法院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解除协议通知无效,并责令王某继续履行合同。经二审终审判决,李某胜诉。

小编说法

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本案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尽管本案中股权的转让形式也是分期付款,但买卖的标的物是股权,与一般以消费为目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有较大区别。因此不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李某除第2笔股权转让款逾期支付1个月外,其余三笔股权转让款均按约支付,双方的合同目的能够实现。因此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及鉴于双方在合同上明确约定“永不反悔”,王某也应当首先选择要求李某支付全部价款,而不是解除合同。

来源: 黄骅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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