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5万彩礼,女方被罚5000元,为什么?
案情简介
赵某与邢某(女)离婚纠纷一案中,邢某在2018年6月21日开庭审理期间,经多次询问,始终否认收到赵某给予的5万元现金彩礼,使案件审理一时陷入僵局,法官不得已休庭。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即刻派人前往媒人娄某家中进行核实,在相关人员当面对质情况下,邢某终于承认曾收到赵某5万元现金彩礼。
虚假陈述带来5000元罚单
由于邢某故意隐瞒事实,向法庭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干扰了审判活动,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邢某的虚假陈述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不服罚款决定,邢某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邢某认为,在庭审时虽然对彩礼问题作了虚假陈述,但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无论有无彩礼,彩礼多少,都不予退还,也就是说无论其陈述真假,都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干扰不到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不妨碍民事诉讼。并且认为,其陈述不是证据,不应适用民诉法第第一百一十五、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请求撤销原审罚款决定书。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决定。
经审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邢某在一审法院审理其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多次故意对彩礼问题作虚假陈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浪费了诉讼资源,延缓了诉讼过程,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制裁。一审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最终决定:驳回邢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法官提醒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案件当事人向法庭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事实、回答法官询问自己知道的有关案件情况是其法定义务。此时的“陈述、回答”不得虚构而应“如实”是法定红线。
本案中被罚款人片面认为其作为民事诉讼主体而非证人,其陈述并非证据且不影响案件审判而不应处罚的观点是错误的。当事人陈述是民诉法规定的证据之一,在建设诚信社会的当下,对故作虚假陈述当事人依法予以制裁,不仅是对诚实诉讼另一方当事人的认可和支持,更是通过生动的案例示范、教育、引导全体公民、全社会遵纪守法,共建诚实守信社会的一种方式。
来源: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中国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