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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母要求女儿女婿还款48万,诉讼却被法院驳回,这是为何?

法律人2023-08-26 11:00:510

夫妻离婚的时候不仅仅要瓜分共同财务,还需要承担共同的债务。但有些债务是其中一方自己私自去欠下来的,另一方压根就不知道有这笔贷款。那么,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道的情况下贷款离婚后需要共同承担吗?

案例:

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是母女关系,女儿黄某与蔡某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2016年7月离婚。陈某诉称,蔡某与黄某在2009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从自己手里借款累计达48万元,但并未出具借条。2016年8月,黄某向原告出具《借款确认书》,确认了以上借款事实。现陈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被告归还48万元借款,并向法庭提交了向被告转款的银行凭条。

蔡某否认向陈某借款,认为黄某出具的《借款确认书》时间在二人离婚之后,且在离婚诉讼之中,黄某并未提及该借款,不排除黄某与陈某恶意串通损害他的利益,请求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我与蔡某确实向原告借款,对于原告诉请的借款金额无异议,因为我与原告是母女关系,所以没有及时打借条。”黄某说。对于陈某支付48万元的事实,黄某庭上承认该款项是被告离婚前的夫妻共同借款债务,但蔡某否认是向陈某借款,否认存在借贷关系。

法院认为,虽然陈某向被告当年支付款项是事实,但陈某不能提交当年支付款项之时,被告向其出具了相应的借款借条或者能够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明材料,被告黄某向原告出具借款确认书之时,其确认行为距原告支付绝大部分款项的时间已长达3年以上,且确认借款的行为发生在被告离婚之后。因而,黄某在离婚之后对陈某单方面作出的有关被告离婚前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陈某对其主张该款项是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借贷而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负有举证责任。由于陈某在本案中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上述两个规定表明,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财产各自管理的,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从司法实践看,离婚时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主要有因个人违法行为所负债务、未经对方同意而负的专属个人的债务等。

来源:帮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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