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夫妻一方私下卖房,是否可以主张无效,2018法律明确了!
法律人2023-08-26 15:47:540阅
现实生活中,夫妻登记结婚后,因贷款、公积金等问题,房产往往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若房产登记一方擅自出卖房屋,另一方可以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要回房屋吗?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故此,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若不符合善意取得的原则,即使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夫妻一方仍可以要求追回房屋。
一、 善意取得的判断时点
“善意”的判断时点以买受人申请过户登记时为准。
二、 善意取得的要件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综上,若是夫妻一方利益受损,交易双方恶意串通、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该房产,应当及时调查取证,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东友律师事务所文丨向娟律师 房地产业务部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