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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使用虚假身份证件,违法行为不可为

法律人2023-08-26 16:38:180

身份证件在公民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异常重要,买火车票、登记住宿、入学、买房、出国等等都需要身份证件,在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的当下社会,公民信息安全与个人财产安全的关联度也是日益提升。公民要切实增强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做到知法守法不违法。

案例一:买卖驾驶证不仅罚款 还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2016年8月,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吊销驾驶证。同年8月,他通过某小区楼房外墙上涂写的办证电话,联系到了办理假证的人,要求为其办理假驾驶证,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对方支付了800元的办证费用,并提供了个人的身份信息及照片。2016年10月王某某收到了对方邮寄给自己的假驾驶证。2016年12月1日王某某持假驾驶证驾驶车辆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王某某于2016年8月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管理规定,购买假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前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故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近年来,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等行为屡见不鲜,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中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行为,将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

不仅是驾驶证,《刑法修正案(九)》首次明确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构成犯罪,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定性为买卖身份证件罪。身份证件是公民日常使用的重要证件,在以往,只有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将买卖身份证件规定为犯罪行为,有利于打击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办假证”的行为,以保护公民身份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群众,不要为了一时之利而买卖假身份证件,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二:移花接木耍伎俩 变造驾照终获刑

案情简介:2017年6月,被告人唐某借其朋友刘某的A2E驾驶证,而后告诉刘某驾驶证丢失,其将该驾驶证上刘某的照片变造成自己的照片塑封后自己使用。2018年7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驾驶面包车行驶至内蒙古拉布大林农牧场大梁时,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经询问发现了唐某变造驾驶证的事实。原来唐某自认为的小聪明,却难掩自己的无知,驾驶证上的照片本应为白底正面一寸免冠照片,而唐某的照片用的却是蓝底,这样的小伎俩怎能逃过警察的法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国家管理规定,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唐某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驾驶证换个照片就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面临的将是刑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不论结果如何,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加重处罚。“情节严重”主要包括多次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或者买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数量大,为实施重大犯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或者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行为导致了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为出售而大量伪造、变造的等等。

案例三: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也可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1995年,潘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东郊乡三闾港村4组修建一栋房屋。2014年,常德市武陵区紫东苑拆迁项目正式启动,按照该项目征地拆迁办法的规定,潘某某不属于4组原始户,不能享受240平方米安置户资格,只能享受90平方米安置房资格,且其须将户籍资料上交国土部门审核。后潘某某通过三闾港社区向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提供了伪造的名为“夏某”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夏某原系4组村民,后户口迁至桃源县,现真实户籍地为桃源县双溪口乡庄家铺村4组030号),向征拆部门申报240平方米安置房资格。在资料审查过程中,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分局发现潘某某提供的户口本及身份证系伪造,其利用伪造的户口本及身份证骗取拆迁补偿的事实败露,240平方米安置房资格被终止。2014年12月1日,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分局工作人员向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均系依法可以用于证明我国公民身份的证件,现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潘某某提交相关部门审查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系伪造,其目的是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来骗取拆迁安置资格,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系被告人潘某某所伪造,且无证据证明其构成其他处罚更重的犯罪,故应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宜。被告人潘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是指行为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也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一项罪名。我国刑法第280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属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下游犯罪,因为现实中有可以使用的市场存在,所以会滋生伪造、变造、买卖的行为。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罪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为了使用而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身份证件的,既构成本罪,又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属于牵连行为,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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