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写借条,行为无效?法院:想多了,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何以解忧,唯有杜康。酒作为一种生活常见饮料,小酌怡情,喝大了可能家破人亡。酒后驾驶可能丢命、酒后签字可能丧财,有人因酒后签字造成倾家荡产的后果。你以为一句酒后不清醒就能一切作废?想多了,最高法院审判:醉酒不能成为行为人免除民事责任或否定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
案例一:
2018年2月,苏某在一次醉酒后给前女友彭某写了一张借条,5个月后,前女友拿着借条将苏某告上法院。7月27日,四川人民法院判决苏某偿还彭某借款连本带息12.6万元。
苏某与彭某两人原本是男女朋友关系,苏某平时喜欢喝酒。在共同生活期间,苏某陆续向彭某借了12万元,2017年2月两人分手。
2018年2月12日,苏某约彭某外出吃饭,酒醉后给彭某写了一张借条,载明:“借到彭某现金拾贰万元,还款日期2018年7月15日。
该借条主要内容由彭某书写,苏某在借条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和落款日期。之后,因苏某未按期归还借款,彭某将苏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苏某向彭某借款12万元的事实有苏某签名确认的借条为证,虽然借条的主要内容由彭某书写,但苏某在借条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并书写了还款日期和落款日期,应视为对该借条内容的认可,借款事实成立。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喝酒与否均应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所认知。对于彭某要求支付逾期利息,虽然双方未约定利息,但约定还款日期是2018年7月15日,主张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按彭某主张的年息5%计算,逾期利息应为60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
2018年1月11日,张某酒后为关某出具借条,欠下人民币一百万。债权人告上法庭,最高院判决张某还款本金一百万及利息。那么醉酒签订的借条是否有效呢?
2018年1月11日,张某酒后为关某出具借条,载明“张某于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从关某那共借人民币累计壹佰万元,至今未还,特补写此借条,争取于18年内将全部借款还清。”2018年1月14日,某信息公司给关某出具担保书,以公司财产为张某的借款提供担保。
关某拿着借条找张某还钱,张某直接玩起了失踪。关某请求依法判令张某返还欠款一百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某信息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证据足以证明关某与张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虽然关某拿的借条是张某醉酒后书写,但是两人的借贷关系却是合理的,并且有某信息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于是法院判决:张某向关某返还借款人民币一百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某信息公司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解读:
借款人对借条的真实性和内容没有异议,只是辩解称是其在醉酒状态下所写,该理由没有法律上的意义。醉酒不能成为行为人免除民事责任或否定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借条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喝酒并不必然使你的行为无效,就像酒驾也要承担责任一样。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喝酒甚至醉酒的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帮帮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