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拿欠条向情夫讨要30万分手费,法院:不支持,欠条无效!
现在的年轻人希望在分手后更为“潇洒”,他们愿意在分手后拿出一笔分手费,补偿对方在恋爱中付出的时间、金钱和感情投入。但是恋人分手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分手费并不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合法的赠与、债务债权关系,所以恋人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分手费协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案例一:
2011年,胡丹与李立在一次聚餐中认识并迅速坠入爱河,虽然李立有老婆陈红,但被爱情冲昏头脑的两人却什么都不顾地同居在一起了,情人关系一直持续到2018年。2016年,李立和老婆陈红离婚了。到2018年,胡丹与李立之间的爱情也结束了。可让李立没想到的是,爱情的结束并不代表一切都结束了,因一张欠条,胡丹一纸诉状将他和前妻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李立承认欠条的确是他本人所写,但提出原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胡丹与李立于2012年下半年开始同居,同居关系一直维持到2018年5月。期间,因原告打算与李立结婚购房,但由于购房款还差30万元的缺口,原告逼李立去借,当时李立觉得跟妻子陈红还没离婚就买房子会让自己很没面子,于是不愿意去借,为了不影响双方关系,因此李立写下一份30万元欠条,而事实上李立并没有向原告借过款。
胡丹说李立分三次向她借款30万元,因这些借款属于李立与陈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活开支所借,因此,现原告要求李立与陈红共同偿还,理由是这笔债务是李立与陈红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借款事实的唯一证据是李立书写的欠条,这份欠条上写道“欠条,欠人民币30万元,李立,2014.12月底。”内容并不直接证明李立欠原告30万元,且也并不证明此款是借款;同时原告提出30万元款项是分三次交付,其所作的陈述前后存在差异,加上这份欠条形成于李立与原告不正当两性关系存续期间,这份关系至今已达6年之久,期间发生过原告购房事实,尤其是双方因矛盾于2018年5月就终止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也无证据证明原告主张过权利,明显不符合常理。所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不久前,朱某到法院状告武某,要求他偿还30万元欠款。朱某称,两人是特殊朋友关系,在相识期间,武某多次向她借钱。早在2017年9月,武某就给她写了一份30万元的欠条。她多次催要对方都不给,所以才起诉到法院,希望武某尽快支付本金和利息。
法庭上武某辩称双方是情人关系,没有经济往来,也没有借款事实。欠条是受到朱某胁迫写下的。两人在分手的时候,他已支付1万元分手费。为此,武某还找来了证人,证明两人是情人关系,并于2018年1月分手,还通过短信商量过分手与那笔分手费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主张借款的唯一直接证据是武某书写的欠条,且形成于双方非正当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借条并不能说明两人之间真有这笔借款。最终,法院以朱某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为由,没支持她的请求。
法官讲解:
当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出具借条,事实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人民法院依据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后,如确定借款并未实际发生,则不会支持债权人。
现如今,民间借贷案件数已经成为法院民商事案件“第一大案”。但是像分手形成的借款、赌债、高利贷、请托等形成的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就算写了欠条,上面的款项依旧要不回来。
来源:帮帮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