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撕毁3万元借条欲赖账,想得美!法院:根据规定,必须还钱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重要凭证,一般债权人都会谨慎保管。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债务人骗来或夺取欠条并将其撕毁的事情屡见不鲜,以为将借条毁掉就能霸占借来的财务,逍遥法外,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不仅违法,情节严重时还构成犯罪。
案例一:
法院经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还款人民币3万多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600多元,周某的赖账计划化为了泡影。
原告关某与被告周某一起合作销售树苗。2018年2月10日双方结账时,周某尚欠关某树苗款3万多元,周某当场出具了欠条给关某。关某多次向周某催要,但是周某总是一推再推,这时让他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2018年3月16日晚,关某突然接到周某的电话,要求关某带着欠条,来自己家结账。当晚关某就拿着3万多元的欠条来到周某家,希望这笔款项能一次结清。周某对关某的要求未作回答,只是喊他老婆拿计算器来,算一算一共要还多少钱,随后伸手向关某索要欠条和货物清单。让关某始料不及的是周某突然将到手的欠条和清单撕碎,周某老婆趁机将掉在地上的碎片扫掉。孤身一人的关某愤怒的拨打110报警,在警察的劝说及护送下,关某离开了周某家,打算用法律的手段追回自己应得的款项。
2018年4月,关某将周某告到了法院。庭审中,被告周某承认3万多元欠条确实是自己书写,但是在3月16日晚上,他已经还了关某3万元,还完款后他才将欠条撕掉的。至于关某争抢欠条碎片,是因为双方对合伙做生意时的利润分配产生了纠纷,关某反悔才做出这一举动。
面对双方截然相反的说法,承办法官依法调取了事发当晚的出警记录,并就案件事实要求原被告各自举证证明。合议庭经过讨论后认为被告周某的说法有违常理,且庭审中面对法官的提问,被告周某无法说清3万元款项的来源,所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某履行还款义务。
案例二:
言语冲突中欠款人撕毁欠条后,债权人吴某一气之下拿着破损的借条和接警记录将对方告诉法庭,要求对方归还欠款。近日,安徽省法院法官经过数次调解,让两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还清欠款。
吴某和张某是多年的同事外加邻居,退休后不甘寂寞的两人就商量合伙做点小生意。结算时,两人对合伙账目进行结算后,张某向吴某出具了一张10000元的借条。今年2月初,张某得知吴某曾经经手一笔货款1000元而未告知自己,觉得自己吃了亏,于是找到吴某要求将这笔货款从借款中扣除,吴某对此不予理睬。两人争执中,张某夺过欠条将其撕毁,吴某当即报警。
经公安机关处理,证实了张某撕毁欠条的事实。面对欠条被撕毁而欠款未着落的情况,吴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诉了法庭,要求张某偿还欠款10000元。
庭审中,面对吴某的陈述和相关证据,张某对两人之间存在欠条和自己撕毁欠条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吴某坑了自己,坚持要求扣除那笔货款。法官经审理后认为两人之间的矛盾在于那笔货款,经数次调解,吴某自愿从欠款中扣除货款,两人握手言和。
法官讲解:
借条是记载当事人的债权或证明所有权的重要凭证,在民事上属于证明权益关系的书证范畴,也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的有价证券以外,普遍认可的具有财物基本特征的财产权利凭证,应属于刑法所规定的财产所有权。
如果将借条销毁,债务人就可以凭借无借条来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从而使债权人的财产权利无法得以实现,最终达到其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因此,通过暴力或者欺骗等手段获得借条的行为,从实质上看,与抢夺、诈骗他人财物并无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曾通过“(2000)刑他字第9号批复”明确: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其债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来源:帮帮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