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继承法,父债子还常常说,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看过就知道了!
有俗话说:“父债子还”,而这个规则真的符合法律规定吗?
虽说这个是在现代社会比较少见,但是还是有相关的案例,那么这种“父债子偿”有法律依据吗?
今天有一朋友(叶母)便遇到了这类问题,她带着年仅12周岁的儿子叶宏涛(化名)前来咨询。因与叶宏涛父亲感情不和,在叶宏涛3岁时,她就和叶宏涛父亲离婚了,叶宏涛由他父亲独自抚养。前段时间,叶宏涛父亲因身患肺癌而病故,死后留下许多债务,其中包括为治病借的钱、丧葬费等等。家徒四壁,年幼的叶宏涛更是无力偿还。丧事处理完后,债权人纷纷前来讨债。经过亲戚们帮忙清理,叶宏涛父亲的遗物只有5间平房和一些家具杂物等。
后来,村委会出面与债权人协商,将其中3间平房和所有的家具杂物等折价来抵偿部分债务,剩余2间平房留给叶宏涛居住,等叶宏涛长大
参加工作后再偿还剩下的债务。双方达成协议立下字据,并要求叶宏涛签字,答应将来一定替他父亲还债……
叶宏涛的母亲得知此事后,十分气愤,先后找到叶宏涛所在村的村委会、债权人讲理。村委会和债权人都不同意对协议做任何改动,一致认为,“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自古以来就是这样。父亲欠下的钱,儿子就应当还,还没有听说过有不还的道理。再说,叶宏涛已经签字画押,答应将来还他父亲欠下的全部债务,他母亲凭什么干涉?
为此,叶母一大早便火急火燎地找到我,问我该怎么办,请我帮她分析分析叶父的债务叶宏涛是否应该去偿还,如何保护叶宏涛的合法权益。
经过充分了解后,我便直接答复她,叶宏涛可以不用替他父亲还债。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我国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死者的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防止因死者留下大量的债务给继承人正常生活带来极大不利。
因此,叶宏涛父亲死后,叶宏涛作为继承人只需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限度范围内偿还其父生前欠下的债务。至于超过的部分,如果叶宏涛愿意偿还的可以偿还,不愿意偿还的就可以不还。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叶宏涛只有12周岁,既没有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应该为他保留适当、必要的遗产份额。而村委会与债权人协商后只留2间房子给他,显然无法维持他的正常生活,却还要他以此为条件偿还他父亲欠下的剩余债务,这样处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他可以不要偿还剩余的债务。
叶宏涛虽然在协议上签了字,但他只有12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他签字的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经过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能生效。他的父母虽然早已离婚,但他母亲仍然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在他父亲病逝后,他的签字行为必须经过他母亲同意或者追认才会产生法律效力。如果他母亲不同意或者拒绝追认,他的签字就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也就不能要求他偿还他父亲所欠的债务。
因此,笔者认为,“父债子还”的前提条件,是儿子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并且在该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范围内偿还。如果儿子没有继承他父亲的遗产,他就可以一点儿也不偿还他父亲生前所欠的债务,这也就是说,父债子不一定要还。
来源:律师响当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