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45718

交通事故中,这些情形须自掏腰包

法律人2023-09-01 00:35:120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渐提升,汽车已经成为日常“代步”工具,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频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呈上升趋势。今年上半年,威海全市法院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案件1602件,同比上升10.3%,占民商事一审案件8.9%。

那么,在日常开车和用车过程中,我们只要购买了保险,是不是就可以高枕无忧?朋友想要借车开,是不是可以随便借?开的电动车就一定是非机动车?

今天的“团队说法”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团队

将通过案例向大家介绍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

那些可能让你“自掏腰包”的情形

案例一

司机肇事逃逸 商业险说“不赔”

邵某驾车行至文登区环山办事处某路段时,与刘某驾驶车辆相撞,刘某车上载有其父亲和女儿。事故发生后,邵某虽然及时对伤者进行了抢救,但随后却弃车逃离事故现场,两天后投案自首。之后,刘某的父亲和女儿受伤严重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交警认定,邵某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是发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因此邵某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邵某向保险公司进行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邵某肇事后逃逸,公司只须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原来,商业险中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最终,由于邵某肇事逃逸符合商业险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某父亲和女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1.5万元,其他损失共计3.9万元由刘某个人承担。

团队说法

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免责条款,主要针对的是一些违法问题,最常见的就是醉酒、无证、逃逸等。对于交强险来说,保险公司仍应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对于商业保险来说,保险法及司法解释要求保险公司对格式条款形式出现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告知的义务,否则,该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投保时会向投保人交付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中对相应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加黑等足以引其投保人注意的字体标示时,法院一般就会认为履行了提示义务。在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妥善保存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条款,并仔细阅读免责事由,在实际驾驶过程中要尽量避免免责事由的发生,否则在出险时出现符合免责条款的情形,只能自己承担责任。

案例二

出借“问题”车辆 车主也得担责

林某持证驾驶小型轿车,在行驶至环翠区初村镇某路段处时,与行人李某相撞,造成李某重伤。肇事后,林某将车辆移动后,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李某住院治疗87天,被鉴定为四级伤残。

经交警认定,林某驾驶机动车未避让行人,并且肇事后移动了车辆,导致肇事具体位置不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林某所驾驶的车辆系自车主元某处借用,该车未投保交强险,且车辆灯光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因为林某肇事后挪动了车辆位置,也未标明肇事地点,导致肇事中李某是否负有责任无法确认,林某负主要责任;车主元某未投保交强险,且车辆存有缺陷,负有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林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85.3万元,其中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12万元由林某、元某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损失林某承担65%,元某承担35%。

团队说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车辆在出租、借用的情况下,车主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这个过错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没有购买交强险,这种情形应由车主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车辆有缺陷,危及行车安全,常见的有车辆的制动、灯光等不符合要求等;三是将车辆出租、出借给不合格的驾驶人的,例如驾驶人存在无证或醉酒等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形。在日常生活中,向他人出借车辆时应持谨慎态度,确保出借车辆的安全性能,并确认借车人有无驾照、是否饮酒等,以避免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三

电动车“变”机动车 有苦也难说

任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沿威海经区珠海路行驶,与丛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任某受伤,且两车均有损坏。

经交警认定,任某存在无证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行等违法行为,丛某则属于超速行驶,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后来,丛某因多次向任某索要车辆维修费未果而将其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依据交警的责任认定,判决,任某赔偿丛某车辆维修费2200元。宣判后,任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所骑的三轮车是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不应按机动车的相关规定认定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规定,以及《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任某主张自己车辆不属于机动车,但却未提交相应证据能够证实,所以交警部门对车辆性质的认定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任某上诉,维持原判。

团队说法

在大众眼里,“电动车”既然叫电动自行车,应该和普通自行车一样属于非机动车,但在实际生活中,不少电动车的重量、速度等技术指标均已经达到了机动车的标准,但电动车又不能作为机动车挂牌和购买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经鉴定机构鉴定为机动车,那么对事故责任认定、赔偿责任比例的确定等方面都会产生对电动车驾驶人不利的影响。针对此种情况,目前我国暂时还没有有效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管理。因此,在此提醒广大电动车驾驶人,在驾驶电动车时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控制行驶速度,避让过往行人及非机动车,确保交通安全。

来源:威海中院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