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女职工遭开除!违反《婚姻法》吗?
现在女性未婚先孕偶有发生,
但用人单位以未婚先孕为由,
将女职工开除,
这种行为违反《婚姻法》吗?
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我们今天通过下面的案例一探究竟!
案情简介
女职工小黄是某电业公司的办公室职员,今年6月,她“升级”当妈了!本来生小孩是一件喜事,但公司却说,小黄还未结婚,属于未婚先孕,所以就以小黄违反法律政策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小黄不服,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委裁决该电业公司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小黄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该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而未婚先孕者,同样存在妇女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劳动合同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女职工的保护,并没有区分是已婚还是未婚。
案件解析
未婚先孕确实违反了《婚姻法》,但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开除女职工,因为,《劳动合同法》保护女职工,不管是已婚还是未婚!
我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中,明确规定应当办理结婚登记、实行计划生育,未婚先孕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规定。但这只能说明,违反此类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受到来自这些法律、法规的处罚,如承担社会抚养费罚款等,而不等于小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该电业公司以小黄违反《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小黄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但是并未达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法聚焦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