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设定3个月“冷静期”,“冷静期”是干涉“离婚自由”吗?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
往往头脑一热做出很多
事后后悔之事
对于那些一时冲动想要离婚的夫妻
法院正设法让他们冷静一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也就是说,在最长3个月的时间内,法院暂不作出判决,一切等冷静期过后再说。
上述规定出自最高法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7月19日,该文件内容在最高法召开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大会暨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公开。
事实上,在最高法正式对冷静期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地方试点已经走在前面。
▲2017年3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发出该省首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2017年7月,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庾岭法庭发出陕西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2017年10月,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全市首推离婚冷静期制度;
▲最近的是今年7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首次提出离婚冷静期的完整规定,将离婚冷静期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设置期限和运用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开出的冷静期通知书。
《意见》中还规定,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涉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应当充分听取8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必要时,法院可以单独询问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提供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询问环境。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对标了去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后者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10岁下调为8岁。
冷静期主要针对冲动型离婚
早在2016年,最高法就开展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出台的意见中提到,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
冷静期主要针对危机婚姻中的冲动型离婚,尤其是有未成年子女的,但具体适用也要依案件情况而定,“对法院而言,判决离婚很简单,但后面涉及很多问题,比如子女问题。大人一冲动离了,孩子怎么办?”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百分之七八十都来自离异家庭。希望更多的夫妻能谨慎对待离婚,结婚是大事,需要慎重考虑,离婚更是如此。
据民政部统计,我国离婚数已连续14年增长,自2002年的117.7万对增至了2016年的415.8万对;2017年上半年,全国有558万对夫妇结婚,同时有185万对夫妇离婚。
“对于一些死亡婚姻,已经无法挽救了,但是当事人情绪激动,存在过激行为,比如有人扬言‘判离婚的话我就自杀’,对这种案件,冷静期不是做和解工作,而是要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让双方冷静下来,更好地走出婚姻。”
冷静期适用范围等仍待明确
任何法律制度的设定都有其背景和前提,冷静期最重要的是不能滥用,对于本应该及时判决离婚的案件,法院以冷静期为由不作判决,可能会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因此在适用过程中,不能随意扩大范围,要考虑案件适用的“度”。有些案件已经不适用冷静期,就不要生硬照搬规定,“使用要灵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最怕的是机械司法。”
“司法实践中有需要时可以使用,但必须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能违背其个人意愿,法院更不能‘一冷了之’,冷静期内要有所作为和跟进,才能让这项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虽然已经明确最长不超过3个月,但冷静期的适用范围还没有明确标准,这首先不能成为法官办案拖时间的手段;也不能把冷静期通知书发出去就完事了,后续工作要做,而不是让离婚变得更难。
此外,涉及案件审理程序的问题,冷静期是否要在案件审限范围内扣除?冷静期内法官有很多后续工作要做,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这是否要纳入员额法官的绩效,如果没有科学考核,是否会影响法官的工作积极性?涉及专业配套,冷静期内要发挥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人员的作用,其专业水平如何确定和保障?其经费如何安排?
冷静期制度的这些相关问题仍然待解,但同时也希望冷静期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网友评论
@郑家辉 Gareth:很多离婚只是激动而已
@鲍三姐:3个月“冷静期”非常好!现在的年轻人很冲动。一句话、一件事不对口就离婚的人很多。
@是子:冷静难道不应该是自我进行的吗?什么都要法律规定,就像什么都要父母管着一样,要不要这么巨婴?
@琴 W:我觉得离婚如果需要冷静期,那就说明结婚缺乏冷静期了。
@郑老师:跟国外学学,分居一年才能离婚,大家都冷静冷静
@你不懂我怎么能爱我:当有一天离婚的比结婚多的时候,那到底是啥问题。我尊重结婚的人,也尊重不婚的人,更尊重离婚的人。
冷静期
是干涉“离婚自由”吗?
自去年离婚“冷静期”走入公众视野,就一直伴随争议。
和一些人认为的冷静期只是单纯让夫妻双方回家冷静一下不同,其实这中间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在告知当事人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法院派出司法社工和心理咨询师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家庭情况、子女情况以及诉状中提到的问题,通过走访社区、村两委和邻里亲属,最终形成社会调查报告,供法庭参考(但不会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冷静期内,妇联、社工和心理咨询师也会进行跟踪回访,而非“一冷了之”。
离婚冷静期的制度设计本意无可厚非。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本就有进行调解的义务。离婚冷静期也是一种调解的手段。冲动型离婚被冷静期劝阻之后,撤诉也是当事人的自主决策,不能说是干涉婚姻自由。很多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冷静期制度,目的是给夫妻双方一个情感缓冲期,引导双方珍惜婚姻与家庭。
实际上经过这两年的试点,婚姻冷静期并不像有人批评的那样一无是处。当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值得重视。人们担心,假如出现了家暴这样的事,离婚冷静期反而可能导致女性、儿童遭遇更大的伤害。
离婚冷静期由于是一个新生事物,各地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缺少明确的执行规范,这是导致不信任的主要原因。离婚冷静期若想要发挥好的作用,必须有严格的适用范围。比如若有家暴、虐待、吸毒、赌博等恶习,绝对不应该给予冷静期。法院不能一味地“劝和不劝离”,应该把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放在维护婚姻稳定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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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普法(etongshuofa)、部分素材来源于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