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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送“小三”财产,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法律人2023-09-04 19:23:340

2012年, 刘先生与赵女士经人介绍结婚。2015年,在一次商业活动认识了张女士后,刘先生瞒着妻子先后以转账及现金方式,赠给张女士大量钱款。妻子赵女士发觉后,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无权将夫妻共有财产擅自赠与他人,且丈夫与张女士存在婚外情人关系,相关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为由,于2017年12月将刘先生和张女士告到法院,要求撤销两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张女士返还所赠钱款6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在庭审中,张女士否认与刘先生存在婚外情人关系,表示确实收到刘先生转账支付的款项,但这是两人合作做生意刘先生投资入股的钱,现在生意亏损,钱都打了水漂,其没钱也不可能把钱返还给刘先生。赵女士提供了刘先生在交给张女士20万元现金时两人的谈话录音:“你看看这是20万,我够意思吧”(刘先生的声音);“我感动死了,真的!”(张女士声音)。此外,赵女士还提交了刘先生曾以向妻子“交差”为由,要求张女士出具借据却被其拒绝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64万元虽经刘先生之手赠与张女士,但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应当认为这笔款项是赵女士与刘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赵女士不知情而且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刘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现在赵女士要求撤销赠与,是明确表示对该赠与行为不予认可。刘先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赠与钱款,张女士据此取得财产,明显有违社会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应受到法律的肯定评价。对此,法院作出判决,刘先生与张女士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张女士应返还刘先生钱款64万元及相应利息。

说 法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未约定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对此,本案中刘先生赠与张女士的64万元,是刘先生与赵女士共同所有的财产,不能按一半是刘先生的、一半是赵女士的方式进行分割。《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此,本案中刘先生在赵女士不知情也没有追认的情况下,无权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

同时,《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合同无效。依照上述规定,本案中刘先生赠与张女士财物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其赠与行为无效。

此外,《物权法》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所以本案中,赵女士有权要求张女士返还所赠钱款64万元,法院也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支持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丈夫应当忠诚于妻子,妻子也应当爱护丈夫。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不但要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最后还很有可能人财两空,实在是得不偿失。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洁身自好,爱惜自己,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金钱观,这样人生才能更加精彩。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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