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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打的欠条有借贷法律效力吗?

法律人2023-09-06 12:13:050

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经常出现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并出具欠条的现象,那么我国法律是否保护这种相对来讲较为特殊的夫妻之间借款关系呢?

主流观点认为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法不禁止即自由,故而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夫妻任何一方均为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主体,有权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进行借款等财产处分行为,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行为,有所不同的仅仅是借款属于出借人和借款人即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借款的用途有所限定,即夫妻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个人经营活动可以是合伙、创办公司、投资理财等等,其他个人事务则属于兜底规定。

最后需要关注借款人是否已经偿还了借款,如果已经偿还,那么夫妻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不需要再考虑离婚后的借款偿还问题。

生活中,除了对夫妻之间的婚内借款进行民间借贷行为的认定以外,还往往基于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在面对具体案件的时候进行具体的分析,采用协商等方式进行妥善的处理。

1如果夫妻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而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与支配,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制,那么在此情形下发生的借款,应当由借款人全额偿还借款本息。

2如果夫妻双方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那么婚内借款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要没有进行过特别的约定,借款人就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为依据,于离婚时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的百分之五十。

3如果婚内的借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则主要援引《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来处理,即此财产并不会因为结婚而发生性质上的转化,仍然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此借款人需要全额偿还借款本息。

李新(化名)和邱菊(化名)于2003年结婚。2008年,邱菊因为娘家急需用钱,向丈夫借了5万元,并立下欠条一张。2012年7月,两人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李新向邱菊讨要5万元借款,邱菊不肯偿还,两人闹到法院。

在法庭上,邱菊辩称,借条确是她写的,但是在李新威胁她的情况下写的。一直以来,他们夫妻双方的感情都不和,李新因为工作压力大等原因经常对她进行威胁、打骂。李新说,如果她不提出离婚,欠条便不生效。如今,两人感情破裂,已经离婚了,所以必须还钱。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夫妻之间不能相互借贷,也就是说法律允许夫妻之间相互借贷,夫妻之间可以就债权债务、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约定。

在本案中,邱菊亲笔立下的借条也是一种约定。邱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邱菊主张该欠条系在李新胁迫下签订,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邱菊偿还李新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

来源:北京百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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