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婚姻法规定:有这11种证据之一,孩子准归你!
康女士与梁先生原系夫妻, 育有一子。2014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归男方扶养,抚养费女方无需承担;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孩子自愿的情况下,每周六日、节假日、寒暑假女方有权探视和假期小住,但必须保证孩子的安全。
离婚后,儿子一直随着梁先生生活。让康女士气愤的是,梁先生整天无所事事,对孩子不管不顾,同时多次阻挠康女士探望儿子。康女士认为梁先生这种行为极其自私,严重破坏了她和孩子的的骨肉亲情。愤怒的将梁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权。并提供孩子眼睛散光的体检报告,用以证明梁先生对孩子照顾不周。然而,出乎康女士意料的是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康女士与梁先生在离婚时协议孩子由梁先生扶养,双方就抚养费的给付以及探望权进行了约定,随后儿子随梁先生生活。现康女士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其所提证据不能证明儿子由梁先生抚养对儿子的身心健康发展确有不利影响,且儿子与梁先生一起生活时间不长,孩子刚适应新的生活环境,一审驳回了康女士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子女的抚养、探望问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无论是扶养还是探望问题均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考虑,而不是以父母的利益为出发点。现实中像康女士这样的父母并不在少数,离开了日日相见的孩子,孩子的一点点委屈都让父母陷入自责、痛苦甚至于对对方的愤怒之中。争夺抚养权似乎是夫妻离婚后解决对孩子愧疚的唯一的救赎之路。然而,离婚本身最受害的还是孩子。为了原本受伤的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法院会综合考量夫妻双方的情况,使得孩子的利益最大化。所以如果真的要争夺抚养权就不能像康女士那样提供的证据不痛不痒。
那么,哪些情况可以作为抚养权争夺或变更的强力证据?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及《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可以总结为以下十一种情况: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原抚养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子女,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
3、原抚养人将未成年子女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子女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4、原抚养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子女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5、原抚养人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子女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6、原抚养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子女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7、原抚养人教唆、利用未成年子女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8、原抚养人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9、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10、原抚养人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者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11、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果你想争取或者变更抚养权,除了证明你自己能够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条件外,还可以试着从对方身上入手。你怎么看?
来源:言法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