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识:入室盗窃的认定及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什么是入室盗窃?
关于“入户盗窃”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这一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的有关内容基本一致。
其中包含两个意思:
其一,必须是非法入户后实施盗窃的,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是经被害人允许入户,其后见财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入户盗窃”。
其二,某一处所是否属于“户”,应结合具体情况作出认定。他人单独生活居住的居所,属于“户”;集体宿舍、旅店宾馆、工棚等,不属于户,但如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房间被确定为供他人家庭生活所用的居室,实际上具有住室的性质,且与外界相对隔离,就可以认定为“户”。
二、入室盗窃的量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年内盗窃三次的,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三、从宽处罚的情节
除了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来源:东友律师事务所 文丨王佳楠律师 刑事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