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识:合同履行担保的分类以及特征
在很多种情况之下,签订合同的双方可能都不是很自信,为了合同的顺利完全的履行一般都会要求由什么来担保。也就是合同的担保,主要指的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合同担保对于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那么,合同履行担保有哪些分类以及特征呢?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哪些财产可以用于担保?
以下财产可以用于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问:我想知道合同担保有哪些分类呢?
答:一般是有四种分类
1、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一般担保是对以债务人为中心形成的所有权都具有担保作用的担保。特别担保是针对单个债务特别设立的担保。(我们通常所说的担保)
2、人保、物保、金钱保。
3、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我国法定担保只规定了留置担保。
4、原担保与反担保。原担保是为主合同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特征:
1、从属性: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补充性: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3、保障性:指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履行担保的详细内容,根据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知,合同履行担保是具有三种特性的,分别是从属性、补充性、以及保障性。而对于分类也有四种,分别是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人保、物保、金钱保;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原担保与反担保等等。希望以上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来源:乐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