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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发生事故谁“买单”

法律人2023-09-11 14:42:480

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方如何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害和人身伤亡进行赔偿?近日,正定县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执结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2014年7月15日20时30分,被告曹某驾驶哥哥曹某某的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右转弯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的房某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房某受伤。此事故经正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曹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右转弯未避让直行车辆,且观察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房某先后在正定县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

在原告房某诉被告曹某兄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房某于2017年3月6日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父亲、妻子及两个子女依法参加诉讼,并申请委托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房某符合颅脑损伤手术后脑软化继发坠积性肺炎死亡;交通事故损伤与死亡之间存在大部分因果关系”。

2017年8月22日,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曹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曹某和曹某某共同赔偿剩余部分损失数额,两人共赔偿四原告42万多元,并互负连带责任。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同年9月12日,四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正定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18年2月2日,正定法院通过工作执行回1.2万余元,并发还给申请人。

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承担,以及肇事摩托车并未投保交强险,交警队、法院交通法庭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于2018年3月27日达成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一次性赔偿申请人24.7万元,法院依法解除查封账户,同日申请人出具谅解书,建议从宽从轻处理。此时,双方又因执行费由谁负担的问题僵持不下,申请人称父亲去世、母亲因悲伤生病住院家庭困难,被执行人讲他家为筹措赔偿款已“债台高筑”,此案再次陷入僵局。

4月22日,正定法院开展集中执行活动,院长李建全等人再次主持双方调解,最终使被执行人按约定现场履行完毕。

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购买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曹某驾驶的曹某某所有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范围,但其没有为摩托车投保交强险,以致本应由保险公司负担的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由车主曹某某承担,剩余部分责任则由曹某和曹某某共同承担,造成两个正常家庭因交通事故跌入贫穷困苦的深渊。

在农村,人们为摩托车购买交强险的意识比较淡漠,但上路意味着风险,建议无论二轮摩托车还是农用三轮车,都应当依法积极投保交强险,为驾车出行买一份保障。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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