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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财产只给儿子,女儿拒赡养成被告!法院这样判

法律人2023-09-11 16:25:320

相信正义的小伙伴们,

都会对这种不孝的举动嗤之以鼻,

甚至要对其口伐笔诛!

但是下面这则新闻里的女儿,

她拒绝赡养病重的母亲,

却受到了网友们的认同,

甚至有部分网友认为

这是病重的母亲“自食其果”。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近期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2017年1月,年近古稀的王奶奶被诊断出癌症,术后疗效并不理想。面对动辄几万元的治疗费,王奶奶每月不到三千元的退休金简直是杯水车薪。患病期间都由儿子阿明照顾,亲生女儿却对生病的母亲不闻不问。四个月后,王奶奶一气之下将女儿诉至法院。

看到这,

想必大家对女儿的做法十分气愤,

你这对生病的母亲不闻不问,

还有没有点良心了?

但是女儿却表示自己很委屈,

这是为啥?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

王奶奶在自己老伴离世以后,将股票、房产等财产都给了儿子,却没有分给女儿什么财产,女儿表示:妈妈把财产全给了儿子,现在要让女儿出来承担一样的赡养义务,这太不公平了!如果要赡养也可以,赡养费用从自己应分得的房产租金里扣除,这样才合理。

这样看来,好像没毛病啊!浩浩荡荡的网友都选择了站在女儿这一边。

有网友表示:王奶奶因为重男轻女种下的“恶果”,现在是时候“偿还”了!

有网友认为女儿的要求非常合理。

那么对此,

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

母亲要求赡养费合法,

儿子应承担更多赡养义务。

天河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王奶奶提交的医疗费用单据、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显示,王奶奶确实年老体弱且患有重病,虽然她有股份分红及退休金收入,但因其病情严重,所需的相关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等也较高。

作为王奶奶亲生女儿,于情于理于法,都应适当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用给予王奶奶,考虑到王奶奶将其大部分财产给了儿子,其儿子从情理上应当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女儿应该按期支付王奶奶的赡养费,从2018年1月起按每月450元计算,驳回王奶奶的其他诉讼请求。

想必大家看完判决后,

都会感到一丝不解甚至困惑:

明明女儿没分到母亲的财产,

却要反过来赡养母亲,

这好像不合理呀!

再说了,民间不是还流传着

“生不赡养,死不继承”的说法吗?

既然父母“无情”,

那就别怪自己子女“不孝”了啊!

但实际上,子女不得以父母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而且“生不赡养,死不继承”的做法,也违背了法律规定。

首先,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了“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对于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也有着明文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同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指出了“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单从法律角度来看,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即便父母没有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即便父母没有公平、合理的分配财产,这些都不能成为拒绝赡养父母的理由。

并且,父母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子女赡养是法定的义务,这两者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上非完全对应关系。就好比“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但子女也有处分自己独立财产的权利”一样,这两者的“权利”与“义务”也是不完全对应的,总不能因为“父母尽到了抚养子女的义务”,其就能“干涉子女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了吧?

至于“生不赡养,死不继承”,那就更好理解了。因为“继承”是自己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但“赡养”是自己的义务,义务必须履行。不能因为放弃自己权利,就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也专门发布过相关的典型案例,指出“子女不得以父母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从情感角度出发,大家确实很容易赞同与理解“父母的不公导致了子女的不孝”这一说法,这也是为什么大部分网友都在批评王奶奶、支持其女儿的原因。

对此,

亲爱的小伙伴们又有何看法呢?

普法君期待你的分享哦~

来源丨广州日报、南海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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