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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打我,我还手,为什么不是正当防卫?

法律人2023-09-12 04:35:290

值班,两个发传单的“小哥哥”为了争抢发传单的最佳位置,竟然玩起了全武行,被带回了派出所。

很多老铁会问,这不是每天几十个警里,非常普通的一个警吗,有啥好说的?

小六今天想说这事,就是源于其中一位“小哥哥乙”在派出所质问小六:“他打了我,我凭什么不能还手,我是正当防卫。”

现在给大家说说简单的事情经过和案件证据:两人发传单争抢最佳“传单位置”的事不必赘述,后双方发生争执,从监控中看,“小哥哥甲”先动手打了“小哥哥乙”,连打了三四拳,看似很嚣张,“小哥哥乙”开始只是后退,后来被打了三四拳后,也冲上去回击“小哥哥甲”,然后两人如拳击比赛般,相互击打对方面部约七八拳,被群众拉开。

小六问他们为什么打架,“小哥哥甲”说:“骂我,我为什么不揍他?”“小哥哥乙”说:“他揍我,我当然要还手打他,这是正当防卫,难道就让他打死吗?”

其实“正当防卫”这个词,小六已经不是在一个打架的案子上听到过了,看来大家对“正当防卫”的误解还真是很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款规定超过限度的要负法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款规定了6种正当防卫可以免责的情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仅就第三款的“行凶”来说,指的是类似“大悦城持刀伤人事件”、“榆林学生被刺杀事件”、“昆明火车站暴恐事件”等,千万别理解为谁和你发生了冲突,抽你一个耳光,就是所谓的“行凶”。

同时,小六也提醒朋友们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是没有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的。那是不是遇到“轻微的不法侵害”时,就要“等着被揍”?

不是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中,第一条就规定: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法条都是难懂的,就小六出警的此案例来说,发传单的“小哥哥甲”因为和“小哥哥乙”发生争执,并因对方骂他而动手打人,属于绝对没跑的“殴打他人”行为(双方均不构成轻伤以上),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情形,应被处于5日以上10日以下,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那么问题来了,“小哥哥乙”被打后,还手打人算不算“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免责,需要三个构成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法条还是难懂的,小六用“人话”再解释一下。

所谓正当防卫,关键词在“防卫”两个字上,什么叫防卫?

体现在行为上的是“逃跑”、“挣脱”、“护体”、“格挡”、“紧迫反抗”等一切急于脱身、自保或保护他人不受正在发生侵害的行为,为了制止侵害的必要的脱身性回击行为也都应该视为防卫行为。

比如说,对方在用拳头不停的打你时,你在空中胡乱抡了一拳为了达到吓唬住对方的目的后就逃跑了,这一拳如果打在了对方身上,只要没有太严重的后果,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因为你就是在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而小六出警的“小哥哥乙”,虽然被人打了,但他身处开放式环境中,可以选择脱身后迅速报警,事件紧迫程度及对方的侵害程度,还不足以让“小哥哥乙”采取将对方“打到不能动手的地步”。

但“小哥哥乙”恰恰采取了“不逃跑”、“不报警”,“直面问题、坚决回击”的态度,与对方相互对打七八拳,他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已经完全彰显出了他的“主观报复动机”和“客观侵害事实”,因此,两个小哥哥的行为,属于“互殴行为”,只不过在处罚的时候,因“小哥哥乙”系被打后还击,处罚结果要比先动手的“小哥哥甲”轻。

所以,朋友们听明白了吗?不是所有的“还手”都叫“正当防卫”!每个人的行为可以出卖自己的心,即使嘴上再说自己是“正当防卫”,任何不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的“还手”都叫故意伤害。

对于“正当防卫”,很多群众存在十大误区,不知道你中招几个?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如小六所说的出警案例,一人动手,另外一人跟上还手,目的不是为了逃跑和防护,是为了泄愤和报复。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比如你做了梦,梦到某人要打你,或者现实中两人吵了嘴,你认为对方可能要打你,直接找上门先把人KO了。咱们不像“老美”那么流氓,动不动就对有敌意的国家搞个“先发制人”,正当防卫必须要求不法侵害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比如对方恶狠狠的站在那里看着你,光玩嘴炮说要揍你,但啥也没干,你上去直接把对方干倒了,这叫你先动手打人,不叫“正当防卫”。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比如有人打你,打累了不打了,然后你说“我去,风水轮流转啊”,直接上去把对方硬莽了一顿,这不是正当防卫,这是名副其实的故意伤害。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比如你与父子俩拉架子要干仗,结果老爹动手打你了,孩子没动手,他爹揍你一拳,你逮着他儿子揍他儿子一拳,对不起,这不是“正当防卫”,不受法律保护。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比如你挨揍了,警察出警把对方铐住了,终于“老虎被戴上嚼子了”,你上去咣咣踹他两脚,得嘞,虽然你值得同情,但是这两脚,你也要负法律责任。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比如早就想揍他找不到理由,对对方极尽侮辱,用“激将法”挑逗对方打你,然后痛快的把对方干挺了,对不起,这叫防卫挑拨,要负法律责任。

8.不具保护权益意图的“偶然防卫”行为。比如说你拿着棍子要去打乙,结果在路上恰遇乙从胡同窜出,你一棍子把乙砸晕,又上去踹了两脚,此时却获得了随后追来的人群的热烈掌声,因为你不知道乙刚刚抢劫了一个老太太。此时,你不是见义勇为的英雄,你是犯罪嫌疑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比如公安人员依法执行逮捕、拘留、传唤、抓捕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所有的激烈反抗,都叫抗拒抓捕,不是所谓的“正当防卫”的借口。

10.开始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这也就是法律所说的“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说到这里,可能很多朋友还是不理解,坚持认为“他打我,我就要打回去”。在小六看来,立法的本意是让大家在发生纠纷和争执后,尽量不要使用武力解决问题,以免冤冤相报何时了。

当时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还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说,打人要打出个“轻微伤”来,才能构成违法,才能处罚。

而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直接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改变的是,只要动手打了人,证据确凿,不需要必须打出“轻微伤”来,就可以直接处罚,且首选的就是拘留。

换句话说,或许你没压住火气,打了对方一拳或者一个耳光,面临的可能就是拘留+罚款。

对于这些,朋友们也没必要质疑、为难基层警察为什么不维护祖宗传下来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祖训”,“凭什么他打了我,我还不能还手”。毕竟警察都是执法的,如果朋友们请求全国人大修改法律“轻伤以下的决斗不是违法、先动手打人挨揍是活该”,警察一定会认认真真的执行新的法律。

在法律没有按照自己的意愿改变的现状下,尽快摒弃自己与法律冲突的思想,也不要试着妄图为自己的故意伤害违法行为罩上“正当防卫”的合法外衣,法官没有智商低于60的傻子。

暴力解决问题的年代过去了,有“能动手不动嘴”的思想的,最终倒霉的是自己。

来源:法律一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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