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管道受伤,伤情尚未稳定,便与公司签订调解书“私了”协议显失公平,务工者要求撤销获支持
近日,福建省泉州泉港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劳务双方间的损害赔偿协议因显失公平被法院判决依法撤销。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据了解,福建某建设工程公司雇佣蔡某美到公司承建的项目务工。2015年6月,蔡某美在搬运管道时,右手被夹在管道和机台之间而受伤,后送至医院治疗,公司先行支付10202元医疗费。
蔡某美出院当天,委托其子陈某与公司委托的雇员签订《调解书》1份,约定: 由郑某勇(同案另一被告,为该公司雇员,蔡某美经其介绍到该公司务工)支付蔡某美医疗费、生活费及工资等费用合计16702元。同年10月,蔡某美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2016年6月,蔡某美诉至泉港法院,认为该《调解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要求予以撤销并判决该公司和郑某勇共同赔偿其因本次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64286.69元。
该公司辩称,《调解书》并不存在显失公平,不符合撤销条件,原告请求的部分赔偿项目不符合客观事实,公司已支付过的费用应在赔偿款中抵扣。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蔡某美的工资均由该公司支付,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调查结果,应认定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该《调解书》是在原告出院当日签订的,当时其伤情尚未治疗终了,伤残情况不明,后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且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为63510.74元,而《调解书》确认的赔偿金额包括工资仅16702元,故双方签订的《调解书》显失公平。
因此,泉港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该《调解书》;被告福建某建设工程公司赔偿原告蔡某美因提供劳务受损害造成的各项费用损失合计46808.74元(扣除之前已支付款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理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类似的赔偿“私了”协议签订时,往往是劳动(务)者的伤情尚未稳定,有的未经伤残鉴定,难以预见损伤程度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数额。现实中,部分雇主利用自身优势,与缺乏专门知识经验的劳动(务)者签订赔偿协议,当下约定的赔偿调解协议可能存在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情形,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撤销。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