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小产权”房怎么办?
法律人2023-09-12 15:43:230阅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3年1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于2016年2月9日以40万元价款购买“小产权”楼房一套。2017年12月25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请求分割双方购买的该套小产权房。李某同意离婚,这套房子该如何分?
生活小常识: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之规定,因涉案房屋系小产权房,无房屋所有权证书,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可以认定上述房屋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因国家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政策禁止小产权房买卖,王某和李某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对小产权房应不予处理。从公平角度出发,法院可以对使用权作出判决,一方继续使用该房屋,另一发给予补偿。关于该房屋的其他价值部分,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双方若有争议,可另行解决。
来源: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杨瑞丰律师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