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识:无效合同
在日常生活或者企业经营过程中,人们会签订大量合同。有时签订合同经过了长时间的思考和谈判,有时签订合同比较匆忙,有些合同是积极争取的结果,有些合同可能是不得已为之。如果是不得已为之签订的合同,事后想反悔,那么还有机会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 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1、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2、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3、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四、撤销权的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五、合同撤销或者变更的后果
1、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丨山西农业大学法律爱好者协会霍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