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开拓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新局面
2018年4月15日,是党的十九大后第一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主题是:“开拓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新局面”。树立国家安全意识,自觉关心、维护国家安全,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全国人民的安全意识,积极维护国家安全,该法在第一章总则部分的第十四条中规定:每年的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去年4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必须充分认识金融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把维护金融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一件大事,扎扎实实把金融工作做好。保险是现代金融的重要支柱之一,是吸收、管理和控制风险的行业。保险市场的稳健与健康直接关系金融安全乃至国家安全。保险企业必须将自身的风险管理放在整个国家金融安全的大框架下来考虑。保险是经济金融体系的重要资金来源和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必须以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为己任。当前,要立足风险管理功能,推动保险在脱贫攻坚、灾害救助、支农惠农、大病保障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要引导保险资金流向国家重大战略和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
《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