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知识:父母去世,四兄弟却不能继承全部拆迁赔偿款,这是为啥?
背景回顾
蔡家四兄弟正面临着江西省九江市城西港棚户区改造。蔡家爹妈已去世,生前既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同任何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留下的楼房,按照拆迁计算方法,可以拿到近300万元拆迁补偿款。看到别人家因父母去世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凭着《公证书》签了《拆迁还房协议》,四兄弟也来到了公证处。
公证员提出要到蔡家四兄弟父母墓地去看看。在墓碑不起眼处,公证员发现还有一个蔡家女儿的名字,而且这个女儿还有一双儿女。公证员严肃地指出:“蔡家小妹也有继承权。”蔡家四兄弟全懵了:“咱这农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哪有女儿继承的说法?再说了,小妹都已去世了,怎么继承啊?”
我国《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而所有的继承,都是基于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本案中,小妹有继承权,与蔡家四兄弟一起,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且,本案既发生了转继承,又发生了代位继承。
什么是转继承?
什么是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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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52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也就是说,发生转继承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后死亡;
★ 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
★ 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
这样,死亡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才可以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本该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
蔡家老屋在蔡老爹去世的时候就发生了继承,小妹在其父亲去世后死亡,属于蔡老爹名下的老屋份额已是遗产,实际上也未分割,而且小妹没有放弃继承权。那么,属于小妹继承蔡老爹名下遗产份额的权利,根据转继承的规定,转移给了小妹的合法继承人,也就是小妹的母亲、丈夫及一双儿女。
代位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通俗地讲,代位继承首先必须满足这两个条件:
★ 子女先于其父母死亡(先于父母死亡的子女,为被代位继承人);
★ 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及更下的直接晚辈。
小妹先于其母亲死亡,根据代位继承的规定,小妹的一双儿女应继承小妹有权继承的其母亲名下遗产的份额。
值得一提的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而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来源:中国普法、江西省九江市赣北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