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万5借了22年,法院判:本金之外再付利息23万
22年前,镇江市民边某借给朋友朱某6万元,但朱某还了1.5万后再没动静,边某只好将朱某告上法庭,追讨4.5万本金和利息。日前,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裁定朱某除了要还4.5万元本金之外,还要再付23万多的利息。
边某与朱某原本是朋友关系。1995年9月,朱某向边某借款6万元,约定在同年10月30日前偿还,利息为1万元。借款到期后,朱某未能还款。2004年11月,朱某出具还款协议一份,约定该笔借款于房屋拆迁时一同付清,如果中途自己经济好转,此款提前还清。但直至2017年,该笔借款仍未归还。边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朱某立即偿还借款6万元,并从1995年11月起按年利率24%承担逾期利息。
据统计,2017年1到9月份,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万余元,人均消费支出为2万余元,6万元还不够城镇一家三口一年的消费支持。但22年前,6万元可是一大笔钱。所以,边某提出了高额利息。
在法庭上,朱某陈述说,自己已经在1996年分两次给了边某2万元,实际只欠款4万元。同时他认为,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根据我们的约定,还款时间是房屋拆迁时,但直到现在房屋也没拆迁,所以还没有到还款时间。”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庭审中,朱某出具了证据证明,边某妻子收到了已偿还借款1.5万元,所以朱某尚欠边某借款本金为4.5万元。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后,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在1995年借条中,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期限进行了约定,但被告未按期履行。后被告虽在重新出具的“借条”中对还款期限做出了“承诺”,但承诺的还款期限并不明确,存在不确定性,事后原被告双方也未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一致,应视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原告要求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朱某偿还边某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2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朱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释法: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90年代,普通工人月工资200元左右,生活物价成本也不高。当时房价便宜,6万元能在很好的地段买一套住房,或者作其他投资项目,经过20多年收益肯定也十分可观。当然,这只是一些技术上的比较,但随着人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人民币的购买力呈逐渐下降趋势,也是不争的事实。
大部分民间借贷是短期周转,通常约定一至二年内偿还,但普遍存在借贷手续不规范,出借人风险意识不足,法律意识不强的现象。在借条对利息约定、还款期限不明确的情形下,借款人借机拖延还款,民间借贷还款率低,导致此类借贷纠纷案高发。
根据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利息保护标准与范围起了变化。以往,法院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作为保护范围,而对于已经偿还的高额利息,借款人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新《规定》将保护标准设定为固定利率,明确了未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作为司法保护区,超过年利率36%以上为无效区,24%至36%之间系自然债务区。
民间借贷要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市民要切实增强自身投资风险意识,防范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切莫贪图一时之利,造成财产损失。
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