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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骗取银行贷款房屋买卖方签虚假合同,法院怎么判?

法律人2023-09-21 10:30:353

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1月10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将被告所开发的商品门面房屋出售给原告。现因被告破产重整,原告依法进行了债权申报,但被告的管理人对该笔债权不予认可。近日,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认定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池州洁源公司辩称:原、被告间的房屋销售合同为虚假买卖合同,其目的是为了骗取银行贷款;就该合同的履行而言,原告汇入池州洁源公司的首付款不是原告本人实际支出,而均来源于池州洁源公司。原告的行为属于虚假陈述、恶意诉讼。

东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陈某与池州洁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98万余元,首付购房款100万余元,余款98万元办理银行按揭。陈某分4次将首付款100万余元转给池州洁源公司,池州洁源公司亦向其开具相应款额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98万元按揭贷款则因银行停贷而未成。

法院另查明:被告池州洁源公司与陈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给他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是为了融资,获取按揭款。

本案中陈某虽举出商品房预售合同、发票及相关首付款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以诉求确认其在池州洁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100万余元,但其自述及提交的证据和其他在案的证据材料之间存在矛盾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根据陈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材料,其2015年11月与池州洁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有违常理。从陈某购房的过程来看,池州洁源公司向其出具购房首付款票据,及对陈某所付款项不入账的行为,有违常理。陈某在庭审中就其购房首付款来源的陈述前后矛盾,有违常理。陈某的任何一种关于购房首付款来源的陈述,均与其自己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不符。本案涉公司、人员之间的转款情况存在多方账户循环转款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池州洁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商品房买卖之合法形式掩盖池州洁源公司以虚假按揭方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之非法目的,属无效合同,自始无效。陈某明知其未实际出资,而以虚构债权提起诉讼,且签署保证书后,仍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其恶意不证自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时对陈某的虚假陈述、恶意诉讼行为进行处罚。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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