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还是“理财”,这个担保有点“怪”
近日,威海市民孙女士与赵女士“打”得不可开交,原本亲如姐妹的两人突然之间反目成仇,互相把对方起诉至威海经区法院,摆出一副不达目的势不罢休的架式。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孙女士这边说,自己本来准备向赵女士借钱,俩人签了借款合同,在房管局备了案。孙女士还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了赵女士,但事后赵女士压根儿没把钱给自己,孙女士觉得冤屈,坚决要求法院把抵给赵女士的房子解除抵押登记。赵女士却说,俩人之间根本没有借款这码事儿,双方签的借款合同都是假的,孙女士之所以把房子抵押给自己,是因为孙女士欠赵女士30多万元理财款,因此坚决要求孙女士还钱,并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同时主张对房子行使抵押权。
孙女士与赵女士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一时间案子陷入僵局。承办法官通过对案情的深入研究及对当事人的多次询问,得知孙女士与赵女士有多年的交往,两人关系一直都比较要好,后经孙女士的介绍,赵女士及其家人在孙女士所在的理财公司购买了多笔理财产品,孙女士保证相关的理财产品能获得较高收益,并承诺如出现问题由自己负责,孙女士还用自己的房子提供了担保。但在房管局登记时,为了顺利办理手续,双方以借款合同的形式备了案,这也是事后赵女士未提供借款的根本原因。后来因理财公司出现问题,孙女士无法向赵女士返还理财款项,因此俩人产生矛盾,互不相让,最后才对簿公堂。
得知这一情况,办案法官以案件的事实为基础,从法理及证据方面对两人阐明利害关系,同时从多年的情谊角度出发,耐心做双方的调解工作。通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孙女士坦承了事实,主动表示愿意按照之前的承诺向赵女士先行垫付理财款,将相关款项如数交至法院,赵女士也表示愿意对孙女士减免一定的数额,并在收到款项后积极配合解除对孙女士房屋的查封。
达成调解后,孙女士和赵女士都衷心感谢经区法院承办法官的耐心工作,使得俩人的恩怨得以化解,双方都放下了心头的包袱,和好如初。
法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投资理财有多高的收益就有多大的风险。法官提示广大投资者要加强自我防范,理性对待投资。投资理财前应向工商等部门了解对方的经营资质、主体资格等情况,冷静分析,以防上当。签订合同时,莫要贪图省事钻政策空子,隐瞒真实意图,避免事后因约定不明产生意外纠纷,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来源:威海经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