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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打官司,要求儿子给付赡养费,看法院怎么判?

法律人2023-09-24 16:36:240

在一般的民事赡养案件中,如果父母起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法院都会支持。可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赡养案件,却未支持母亲要求儿子给付赡养费。这是怎么回事儿呢?

案情

省会的杨女士曾买断工龄后借了18万元的高利贷,至于贷的钱干了什么,其丈夫和儿子一点儿也不知情。为了还债,杨女士只好把两套房子卖掉。对于如此能“折腾”的妻子,丈夫祁先生很无奈,争吵打闹后离了婚。

近日,杨女士又把儿子祁某告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作为被告的儿子祁某每月给付赡养费3517元,自己所欠外债也由祁某负担。杨女士在诉状中称,因家庭矛盾,被告和杨女士前夫于2016年9月21日将她打出家门,致使她不得不至今在外租房生活。同年11月28日,她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导致不能正常生活,需要护理,且已丧失劳动能力,除退休金外无其他生活来源。为了生存,她四处借钱,目前已负债累累。

对于原告杨女士提出要赡养费的理由,被告祁某辩称,原告所说的他和父亲将其打出家门不属实。交通事故肯定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除了有退休金,还在保险公司上班,有工资。被告称,他认可原告四处借钱,就是因为其四处借钱才导致有家庭矛盾,家里两套房子也没了,目前还负债。对于原告主张赡养费的标准,被告有异议,称自己没那么多钱。自己只是一名出租车司机,要养活一家四口人,负担沉重,目前没有能力赡养原告,但作为儿子,他愿意每月给付母亲赡养费二三百元。

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为赡养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年54岁,无证据证实其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每月有退休金1925元,已超过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故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3517元的赡养费并负担原告的负债,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被告自愿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二三百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祁某判决生效起每月给付原告杨女士赡养费300元。

说法

主审此案的法官苏亚萍说,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对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该案中,杨女士两条均不符合,因此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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