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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死人”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法律人2023-09-25 22:36:360

2015年6月10日上午,金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金某倒地不省人事,送医院诊断后为心肌梗死死亡。事故发生当日,金某家属向当地公安局提出控告。公安局经审查认为,王某无犯罪事实,于2015年10月28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来,金某家属又向保定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系在与王某吵架时因心肌梗死死亡,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其个人身体原因,但王某与金某的吵架行为有诱发金某心肌梗死的可能性,综合本案案情及王某的过错程度,对金某家属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经核实后,酌情支持10%。今年9月,法院判决已生效。

说法

金某与王某因琐事争吵后心肌梗死致死的法律责任是否应由王某承担?对本案中王某“气死”金某的行为及其责任承担,办案法官进行了分析。

“气死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及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来认定。首先,本案中,王某与金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王某对金某的精神状况、身体状态并不了解,其与金某吵架的目的也仅限于“争理”或发泄情绪,并没有通过激烈的言辞刺激对方以诱发对方的疾病致死的主观恶意,亦没有通过侮辱、诽谤的方式刺激对方,故王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定无犯罪事实并无不当。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王某对金某死亡的后果是否存在过错?主要取决于王某与金某吵架的行为与金某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王某与金某未存在任何身体接触,王某没有实施用肢体或其他工具侵害金某身体的行为,但其与金某的吵架行为导致金某情绪激动,诱发了其自身已有疾病,从而导致金某死亡。本案中吵架的行为客观上增加了引发金某自身疾病并致其死亡的可能性,如无吵架行为,金某死亡的可能性将极大降低,故认定王某与金某吵架的行为与金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王某依法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符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本案案情及王某的过错程度判令王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法理有据,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不代表所有情况下都“气死人不偿命”。如行为人在公众场合侮辱、诽谤他人,言辞激烈,导致受害人不堪受辱死亡的,就涉嫌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又如行为人明知对方身体有恙,如受到外界刺激情绪激动可能导致死亡,而仍通过言辞侮辱等方式积极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则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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