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屡“玩”失踪,“老赖”会有什么下场……
“铛!”法锤敲响。,“本庭宣判:周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执行人周某虽有偿还能力,却费劲心思逃避执行,10年来屡次玩“失踪”,不断挑衅法律的威严,最终被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到法律的惩处。
基本案情:欠钱不还玩起“躲猫猫”
2002年,齐某经中间人介绍,借给周某4万元作为经营资金,并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5%。到期后,因周某资金紧张,双方延长了借款期限,利息改为每月支付。2007年底,周某最后一次给付齐某借款利息,此后便再不给付,人也不知去向。无奈之下,齐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在还在别处借了几万元中,周某玩起了“躲猫猫”,未到庭参加诉讼。桥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周某偿还齐某7万余元。
2010年4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因周某下落不明,电话号码已成空号,桥西法院向其户籍所在地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通知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但周某依然继续躲避法院和齐某的寻找。同年10月,执行法官经多方努力,查找到他在河北邢台市临西县的一个账户上有资金往来,便立即对账户内的9千元进行了冻结划扣。在此之后,周某又没有了讯息。桥西法院执行法官没有放弃寻找他的念头,一直努力寻找他的下落,终于在2012年5月,得到确切消息:周某正在鹿泉某建筑工地包工程。执行法官当即赶到现场,将他带回法院。周某慑于法律的威严,便与齐某签订了还款协议,写明年底前将欠款还清,并用一台地泵作为还款担保。然而,周某并没有主动把地泵交给齐某,且在2个月后,又玩起了“躲猫猫”。他不仅将齐某的电话拉黑,而且也不再接听法院的电话。这次,周某躲藏得很彻底,在长达近4年的时间里,执行法官再没找到其踪迹。
庭审判决:还上全部欠款并承担刑事责任
因周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桥西法院决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10月,在逃的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讯,周某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事实供认不讳。后该案由检察机关依法向桥西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辩护人称周某因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转移财产的后果,且未能清醒认识长时间不执行法院的民事判决的严重性,故未能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现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已将全部执行款给付给齐某。且其是初犯,身体有严重疾病,希望可以从轻处罚。
桥西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且将执行款执行完毕,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根据周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何谓拒执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法官介绍,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二是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能力。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行为人“有能力执行时”,应当理解为既包括已有的能力,又包括通过主观努力可以争取到的能力。
法官忠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都具有强制效力,即使认为判决和裁定有错误,并且已经提出了申请再审或申诉,只要判决和裁定没被法院撤销或中止执行,便都需要执行。
在民事、经济等案件中,执行首先要靠当事人自觉进行。如不执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自己决定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方法很多,如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卖、强制搬迁等等。如果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对抗国家法律、破坏法律秩序的拒执行为,不仅侵害了案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将会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所以,奉劝那些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当事人,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据悉,石家庄市桥西法院自向执行难全面开战以来,对恶意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老赖”,用足法律手段,不断加大惩治力度,同“老赖”见招拆招。今年上半年,该院共收执行案3589件,结案2773件。执行标的额27.27亿元,罚款615万元,拘传人数418人,司法拘留36人,发布被执行人失信名单1286人次,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飓风行动优胜单位”。
来源:河北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