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识:正当防卫
在日常生活中,“正当防卫”这四个字就像柴米油盐一样听过了N遍,然而却又有多少人能清楚其真正的含义呢?我们不妨简单测验一下:贾碧和乙纯两人皆为某高校的在校大学生,又同时对一个女孩子展开了追求。贾碧看乙纯那瘦不拉几的样子暗想这样的还想和我争?于是在某天下午“巧遇”乙纯,并率先对乙纯开启人身攻击,乙纯不愧为一条好汉,在受了心灵创伤后直扑而上,奈何身板资本不行,被送进了医院。后来贾碧是这样说的:“当时我又没动手,是他先动手的,难道我不还手被他打么?我顶多算个防卫过当。看到这里,我们不经有了疑问,这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看到这里,我们似乎觉得贾碧好像没什么问题,可我们忽略了一样东西,贾碧是“巧遇”且先开口挑衅的,在其主观意识上其已经具备了犯罪意识,而正当防卫成立条件之一正为主观条件中的防卫意识。而他这种行为属于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所以,我们的得到的结论是,贾碧正当防卫不成立。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有类似的经历,能不能区分什么是正当防卫这对自己很重要。下面附录10个正当防卫误区: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来源|山西农业大学法律爱好者协会 张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