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知 微信群主注意啦,你们负有监管责任!
不当微信群主的感觉好吗?随便发群公告,看谁不顺眼还可以一脚踢出群!不过在享受群主“权利”的时候,各位群主们也要知道,你们的责任也不能逃避!
案例: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年2月4日判处了一起利用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案。 被告人王某是一个微信群的群主,群成员人数长期保持在百人以上。
被告人郑某入群后,在群内陆续上传了一百多个淫秽视频。但是,王某作为群主,本该负起监督管理职责,却并没有阻止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案发后,王某和郑某被共同提起公诉。
法官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二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系共同犯罪。
从本案来看,谢某身为群主却没有履行监管责任,放任群成员张某传播淫秽视频,触犯了法律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规定,面临着承担刑事责任的惩罚。
根据2010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群主,作为群聊发起人和管理者,不仅要建立目的合法的群,还要对群员的言论和行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避免因管理者不尽责而触犯刑律。
群主的监管职责主要有
1、建群的目的和用途合法;
2、建群后要及时注意群员的言论和行为,积极引导群员遵纪守法;
3、对群员出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如:劝阻、警告、删除、退群、报警等,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群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对群员发布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群主如果不采取监管措施,就有可能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2、对群员发布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行政责任;
3、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故意放任群员的违法行为,就与该群员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信息。
提示:微信群虽可以自由组建,但并不意味着在群内可以恣意妄行。如实施了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或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群主有责任,言行要监管。当甩手掌柜的群主可不是好群主,搞不好是要付出代价的。
来源:央视社会与法央视社会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