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此“红牛”非彼“红牛”,当庭宣判!
红牛以功能性饮品为大家所熟悉,困了累了想来一罐的时候,“火眼金睛”的你猛然发现“Red Bull红牛”竟成了“Red Bull泰国红牛”!
4月24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这样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判处被告人阿志(化名)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0万元。
案件经过
从事饮料行业的阿志,为了蹭“红牛”的品牌热度,早年间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Red Bull泰国红牛”注册商标的申请,当然,“Red Bull泰国红牛”并未注册成功。阿志并不死心,在明知“Red Bull泰国红牛”与“Red Bull红牛”系列注册商标高度相似的情况下,仍然委托厂家生产“Red Bull泰国红牛”。即便是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后,阿志还是没有“浪子回头”,共计生产、销售“Red Bull泰国红牛”饮料共计37600箱左右,销售额人民币180.5万元,获利20万元左右。2022年,阿志被抓获到案。
法院认为
阿志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额18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阿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天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阿志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台州中院依法审理并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商标是将商品信息、美誉度传递给消费者的桥梁,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害了他人商标专用权,也侵害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是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以来,对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相关条款的首次修改,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最高刑期也从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体现了我国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于营商环境的维护和净化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本案被告人在其经营的公司因生产“Red Bull泰国红牛”饮料侵害知识产权而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生产、销售,无视国家法律,最终身陷囹圄并被判处50万元罚金。
法官提醒:购物时应仔细核对产品的商标、产地、质量认证等信息,提高警惕、谨慎选择,勿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来源:法制日报 中国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