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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 北京一教授醉酒冲上高速被撞身亡,家属索赔115万,法院判了

法律人2023-06-01 18:23:530

截止至2020年底,我国全国公路总里程519.81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占16.1万公里。高速公路即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它发挥着重要的运输作用,全封闭、全立交、行驶速度高、通行能力大是高速公路的优势。

不过也正是因为这些优势,高速公路禁止行人通行,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然而万事总有意外,2012年,北京朝阳区便发生了一起醉酒误入高速公路被撞身亡的案件。这名被撞的受害者姓白,年过六旬,是一名已经退了休的教授。

2012年7月20日晚,白某前往原单位参加宴会,觥筹交错间喝得有点多了。不巧的是,没有人注意到白某已经喝多了,他是独自回去的。头脑不清醒的白某自然开不了车,却也没有打车,而是选择了步行回家。结果一个没看清,在顾家庄桥附近走进了五环主路,随后被路过车辆撞倒身亡。撞倒他的还不是一辆车,而是两辆车,也就是史某与李某。

史某驾驶舅舅的别克轿车行驶在北五环内环主路上,虽然说他有驾照,没有疲劳驾驶、醉酒驾驶之类的违法行为。可高速公路上突然窜出来一个人,任谁也看不清,何况还是乌漆嘛黑的晚上。史某撞倒白某之后,据他自己说是,第一时间没有意识到撞了人。开出去1.6公里左右,看见车辆挡风玻璃左下角被撞碎,出现了裂纹。

才意识到可能撞了人,赶忙靠边停车,拨打了122报警。随后在交警的指示下,将车停在了京承高速入口处,史某被认定为肇事逃逸。他不认可这个说法:“没有哪条法律规定,离开事故现场多远报警便构成逃逸。我们报了警,最后还被认定为逃逸,太不公平!”不过有名过路的出租车司机作证,他看到史某的车撞人后停了两三秒钟,之后才接着向前开。

为此他还追了一段路,无奈没追上,只好记下车辆的车牌号。这边史某把车停在了1.6公里处,不能确定他是否将白某直接撞死了,因为白某遭遇了二次撞击。也就是李某的车,他从西向东行驶,车辆前部、底部与倒在路上的白某再次接触。所以等救护车赶到现场后,白某已经身亡,惨不忍睹。尸检显示:醉酒,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事发后,李某同样驾车离开了现场,他说自己并没有看到躺在地上的白某。不是故意轧过去的,但他在事发后向保险公司报假警明,称自己在石景山出了事故。车拖底了,由此可见李某也并非不知情,因而他也被认定为肇事逃逸。事发后白某的女儿本就伤心不已,偏偏还碰上了各方推责,更是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

“一个老教授喝完酒,没有人将他送回家,他自己要找公交车站,没有找到。事后,一起喝酒的人都说我父亲没有喝多……父亲已经付出了生命的代价,那些有连带责任的人员,你们良心上没有任何内疚吗?”“我爸爸没得这么惨,你们还都想推卸责任”白某家属认为史某、李某负有重大责任,造成白某直接死亡的严重后果,将二人告上法庭索赔1067421元。

法理分析

史某责任:史某正常行驶过程中突然窜出来一个人,他刹不住车撞上去是正常的,毕竟人一时反应不过来。发现撞人后,他应该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宽灯、尾灯。并按照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及时报案,等待警察与救护车赶到处理。问题是史某没有这样做,或许也是太过慌乱,导致他做出了错误的行为。

即犹豫几秒后继续向前开,足足开出1.6公里才想起来报警,这种错误的处理方式导致了被撞的白某受到二次伤害。本来他这一撞,可能还不会导致白某死亡,及时抢救说不准能保住一命。偏偏史某径直走了,那么就算他在驾驶过程中没有错,因为这一走也有错了。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证人证言证物自述均证明了这点,所以在这一起事故中,交管部门认定史某与白某同等责任,

李某责任:至于李某,与史某相似,他因为前方没有任何保护。从而导致没看清地上的白某,撞了上去,也在正常范围之内。同样的问题是,他跟史某一样选择了逃逸,并且还在逃逸后谎报假警。所以在这起事故中,史某与李某同等责任,白某无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是应当的,承担赔偿也是应当的。

白某责任:诚然,史某、李某事后逃逸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有错。但白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预见喝醉酒可能带来的危险,却忽视了这种危险。独自一人的情况下依然喝得烂醉如泥,又误打误撞跑去了高速公路上,这才导致了自己被撞身亡。行人禁止上高速,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他有责任是必然的。

如果说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白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虽然这起案件中史某、李某有过错行为,可这不代表白某在他们的过错行为下,就推掉了自身的过错行为。该他承担的责任还是要承担的,故法院最终认定:主责史某承担50%赔偿责任45万余元,次责李某承担25%赔偿22万余元,剩余25%由白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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