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苏一母亲亲手杀害3岁女儿,女儿生前常说:妈妈我爱你
毒品,即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其危害性非常大。耗费大量钱财不说,为了毒资犯罪的比比皆是,还严重损害吸毒者的身体健康。胃肠道系统、呼吸系统、大脑和中枢神经等等,甚至于有的人在吸毒之后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对自己的亲人痛下狠手。
比如说2019年10月4日,男子郑波在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后,无端怀疑妻子出轨要离婚。因为被父母阻止,昏了头的郑波竟对亲生父母痛下狠手,导致两人死亡。又比如说今天要说的这起案件,2014年8月11日,江苏省海门市女子张娟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竟将三岁女儿吊死,其女儿生前常说:妈妈我爱你......
张娟,案发时37岁,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与徐某相识,随后自由恋爱并结婚,2012年4月生下女儿晶晶(化名)。然而很可叹的是,这两个人都不适合为人父母,他们早在生下孩子之前便跟毒品扯上了关系。一个贩毒,一个吸毒,由此注定了日后的悲剧。原本他们是幸运的,孕妇吸毒,会对肚子里的孩子造成一定影响。
胎儿脑死亡、胎儿畸形、戒断症状、智力障碍等等都是有可能的,而在晶晶身上,这些都没有发生。她是一个健全的孩子,乖巧可爱,活泼聪明。经常会抱着母亲表达自己的爱意:“妈妈,我爱你。”可惜面对这样一个健康乖巧的女儿,张娟与徐某却不珍惜,当了父母依然干着那些不着调的事。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2013年7月,徐某因贩卖毒品入狱。
大概是考虑到孩子不能没有人照顾,对张娟的处罚不是特别重,大多是行政拘留。附带接受社区戒毒三年,但种种证据表明,她并没有听从责令。甚至不顾念年幼的女儿,依然是我行我素的吸毒,案发后的尿液、血液检测表明她还在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8月11日15时许,张娟的母亲陈某前往其出租屋看望,结果发现女儿在吸毒。
恨铁不成钢,为此,陈某狠狠的责骂了女儿一番。张娟对母亲的责骂丝毫没有感到愧疚,气得陈某摔门而去,陈某不会想到就是这一走断送了外孙女的命。望着母亲外婆争吵,三岁的晶晶吓得哇哇大哭,吸食过毒品的张娟全然忘记了自己是一个母亲。加上刚与母亲争吵过的烦闷,让张娟格外厌烦女儿的哭喊,心中生出了一个可怕的想法。
她就是故意来折磨自己的,既然她不听话,不如就杀了她。随后,张娟带着女儿前往海门市滨江街道大兴村地段,使用绳子将晶晶吊在一村民家的养鸡棚外横梁上,可怜的晶晶就这么被自己的亲生母亲杀害了。她还那么小,还没来得及好好的感受世界的美好,好好看看世界。而将女儿吊在横梁上后,张娟似乎看不到女儿的痛苦挣扎,独自骑车回到了家中。
最终村民回来才发现被吊的晶晶,此时她已经没了呼吸,机械性窒息身亡。归案后,张娟才算是有所清醒,不敢相信自己杀害女儿的事实。痛哭流涕的忏悔:“我很爱我女儿,我怎么会杀她呢?这件事不应该发生的,不应该发生的。”
可事实摆在那儿,监控表明是张娟带着晶晶去了案发现场,回的时候只有她一个人。相关痕迹鉴定显示,晶晶身上的绳子、鸡棚横梁上的绳子,检测出了混合基因型。由张娟以及晶晶身上提取的检材基因型合并后形成,没有发现其他人的DNA,是她杀害了自己的亲生女儿。
法理分析:孩子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也不由父母任意处置。哪怕是个刚出生的婴儿,只要从母体里出生便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在法律上享有作为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比如说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等,即使是亲生父母也无权剥夺。刚出生的婴儿都受到保护,何况晶晶已经脱离母体三年了,张娟的行为无疑构成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极端残忍手段杀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张娟作为一个成年人,尤其是先后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仍处于责令社区戒毒期间。应该遵守禁毒的有关法律,并预见到吸食毒品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她却并未对自身吸毒行为加以自制。而是予以放松,结果导致自己吸毒后处于意识障碍状态,出现幻觉杀害三岁的亲生女儿晶晶。这并不是其他重性精神病症,或脑器质性的精神障碍所致,所以应当负刑责。
不过归案时,张娟怀有身孕,虽然后来自然流产。但在审判时属于怀孕妇女,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故依法不适用死刑,并且张娟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2015年6月24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娟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