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四川3岁男童参观亲戚新房坠亡,家属起诉索赔90万,法院判了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是家庭的未来,骤然失去必是刻骨铭心之痛。尤其是当这种失去可以避免时,更是让人沉浸在懊恼、悔恨,家住四川的王先生便遭遇了这种不幸。只是带孩子去了朋友一趟,便导致孩子永远的失去了生命......一切的起因都是房子的装修。时年32岁的王先生与妻子经过多年打拼,已经攒下了一笔钱,遂用这笔钱买了一套新房。
不过房子买好了,却有一个问题让他们困扰、犹豫,那便是房子的装修问题。毕竟这房子可是要长久居住的,如果装修不好,将来住着也不方便。巧的是王先生妻子的一位亲戚李某林,前段时间刚装修好了房子,从她发的朋友圈来看还不错。王先生便想着去那个房子看看情况,一则给自己做个参考,二则觉得如果好便就直接请同一家装修公司。
经沟通,李某林表示没有问题,什么时间都可以来看。于是2021年4月30日当晚,王先生与妻子便去了李某林家,去的时候还带上了自己三岁的儿子。新房的位置在七楼,这个位置刚刚好,不高也不低。房间还没装修好,一些设施并不完善,就连灯也没有。所以几个人只能打着手机微弱的光查看,不知是觉得房子里安全,还是粗心大意。
王先生夫妇放开了儿子的手,任由他在房间里乱跑,自己则查看装修情况。结果让人万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房子的窗户有块玻璃没安,没有任何遮挡。贪玩的孩子爬到了这个窗户上,等听见“砰”的一声闷响,王先生才意识到不对劲。孩子掉到了二楼的小平台上,这块平台离一楼地面有五米高,从一楼是上不去的。
他们立即找了物业要备用钥匙,想把门打开进去救援,物业一时却没法提供钥匙。求助物业无果,他只能自己从管道上攀爬上去,救子心切让他徒手爬上了五米高的平台。顺利救下孩子,并将孩子送去医院,可惜的是已经晚了。小孩子本就脆弱,从七楼到二楼有五层楼的距离,这不是一个三岁的孩子能承受的。
最终因抢救无效身亡,一条鲜活的小生命还没来得及感受世界的美好,就以这种方式离开了人世。毫无关系的陌生人看了都感到可惜,何况是生养孩子的王先生夫妻,他们悲痛欲绝。难以接受这个事实,伤心之余将李某林夫妇、装修公司、物业一同告上法庭,认为是他们的不负责任导致了孩子的坠亡。有一个窗户没封上,为什么不提前告知?
虽然对一个生命的逝去感到遗憾可惜,但对于王先生的状告,李某林夫妇、装修公司、物业都是持不赞成看法。李某林夫妇不必说,他们也觉得自己很委屈,其一刚买好的房子。还没装修完呢,自家人都没在里边住过,就出了这一档子事。实在是有些不吉利,将来若是他们搬进来,时时都得想着有个孩子是从这儿掉下去坠亡的,心里怎么过得去?
其二他们也不希望发生这样的事,看房子这件事并不是他们主动提出来的,而是王先生自己提出来的。王先生看房子,为什么还非得带个三岁的孩子?带就带了,为什么不拉紧孩子的手,反倒是让他乱跑?其三他们在玻璃问题上已经加以催促装修公司了,是装修公司一直拖着没安装,这才导致了房子出现安全隐患。
装修公司提出他们的装修进程并没有问题,既然装修还没完成,那业主就不应该带人进去观看。他们早就提醒过房子仍有隐患,在提醒过的情况下,仍带人进去观看导致伤害怎么能怪他们?物业则认为王先生夫妇并不是他们小区的业主,王先生孩子身上发生的惨剧跟他们没有因果关系,他们同样无须担责。总而言之,三方都认为自己没错,相互推辞。
那么这三方究竟需不需要赔偿呢?
三方说的话看起来都有些道理,但是这并不能推脱掉他们的责任,李某林夫妇作为房子的主人。装修公司作为装修的负责人,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应当提示房子的安全隐患。却没有尽到这种责任,怎么可能一点关系也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这三方有责任,不代表责任完全在他们。最主要的责任还是在王先生夫妇,他们是孩子的亲生父母,在孩子未满十八岁之间是他的监护人。对他负有相应的保护义务,明明知道这个房子还没装修好,作为一个成年人该想到一个没装修好的房子可能会存在隐患。却在进屋后只顾自己,放任一个三岁的孩子在没装修好的房子里乱跑,显然没尽到相应的看护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对被将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他们应该做的时时刻刻看护好孩子,不让孩子脱离自己的看管范围,并就相应的安全问题对孩子进行教育。
比如说不能攀爬窗户,比如说在别人家不能乱走,可他们却没有尽到这种责任。所以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还是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审理后就上述认定进行了责任划分:装修公司承担25%的赔偿责任,李某林夫妇承担20%的赔偿责任,物业承担10%的赔偿责任。至于剩下的45%,由未尽到看顾义务的王某夫妻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