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宁波女子偷瓜被追赶落水身亡,家属起诉索赔13万,法院判了
“我老婆死了,你们得赔钱!”
“是她先来偷我的瓜,自己逃跑掉进水里的,跟我们无关!”
“就偷一个瓜,至于这么追吗?如果不是你们不肯放过,她会掉水里?”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一些人奉行谁受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也不管事情的对错,只要是自家人受到了伤害或身亡,便一定要告到对方赔钱。哪怕是自家人有错在先,此前浙江宁波便发生过类似的闹剧:女子偷瓜逃跑时落水身亡,家属索赔13万元......
这位偷瓜逃跑落水身亡的女子姓方,方某为安徽籍人士,跟丈夫老姜、儿子小姜在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工作、生活、定居。作为一个普通打工人,她平时生活十分简洁,也不知道是听谁说的。附近朗霞街道某村附近田地里的南瓜没人要,可以随便摘,于是她便动了心。他们一家不挑食,摘点没人要的南瓜来吃,岂不是可以省一些饭钱?
2019年9月13日下午,方女士独自前往该田采摘,其实到现场就该发现这绝不是没人要的南瓜。如果不是有人种植,会有这么大一片南瓜田?如果不是有人精心打理,南瓜能长得这么好?可惜也不知是心大没察觉,还是察觉了却不甘走空,方女士发现附近没有人照看后便开始采摘。如果她及时收手,摘上一两个就走,或许还不会有后来的悲剧。
偏偏方女士一摘就是好几个,结果这段时间,南瓜田的主人老沈知道了有人偷南瓜的事。急忙叫上儿子小沈一起赶去,正好看到方女士对着自家南瓜下手,当即大喊起来:“有人偷南瓜!抓小偷!抓小偷!”方女士看见沈家父子慌得不行,丢下南瓜仓促逃跑,彼此你追我赶到了附近一家喷涂厂内。
方女士先一步跑进了厂里,沈家父子落后一步,没来得及跑进去就被出来查看的厂区负责人拦住了。这厂是不对外开放的,因而两方在门口拉扯了一番,沈家父子只好报警。警察都来了,厂区负责人自然要配合,没想到的是在厂里找了一圈也没找着小偷。沈家父子以为小偷早跑了,也只得作罢,随后散去各回各家。
没想到的是当晚九点,小姜也没等到母亲回来,于是前往派出所求助。民警返回喷涂厂查看,晚十一时许,在厂门口的池塘里发现了方女士的尸体。原来方女士跑进厂里后,从一处堆满杂物的小门出去,这道小门出去半米处便是池塘。稍加注意是不会掉进去的,无奈方女士当时慌不择路,结果一下跳进了池塘。
她并不会游泳,也没人注意到有人落水,她就这么淹死了。一条生命的逝去令人遗憾,谁知方女士的丈夫、儿子伤心之余,将沈家父子告上法庭。认为是他们的追赶导致了方女士的身亡,他们应当为此负责,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1万元。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这笔钱究竟应不应该赔?法院最后又是怎么判的呢?
法理分析:是否赔偿,要看两人的追赶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追赶行为跟方女士的死亡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首先追赶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南瓜是沈家父子的私有物品,方女士未经允许便擅自采摘。
虽然也不是什么贵重物品,但擅自将他人财产转为自己所有,已属于偷盗。偷盗有违公序良俗,显然是她有错在先,这种情况下沈家父子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质问、追赶都是情理之中的事。
而据其他在场人员反映,沈家父子发现方女士的盗窃行为后,并未直接上前厮打、追赶。先是站在田道上,质问其为何偷南瓜,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也没有威胁其人身安全,反倒是方女士自己做贼心虚,听了这话直接开跑。才有了沈家父子的追赶,接着发生的事有监控以及厂区负责人印证,方女士先一步跑进了厂区。
厂区负责人没发现她,只看到了后来的沈家父子,沈家父子被厂区负责人强制退出了厂门。跟厂区负责人一起在门口等到民警赶到,一伙人没在厂区发现方女士,监控也没有拍到她溺水的过程。不过只凭现有的证据,便足以表明方女士落水溺亡的时候,沈家父子不在场。人都不在场,怎么能证明他们对方女士的死亡存在过错?
难道说自己的东西被偷了,连追个小偷也不能追?这不符合公序良俗,再者方女士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明知南瓜田可能是他人的私有财物,依然进行盗窃,既然选择盗窃就该知道可能会有被人发现并追赶的风险。已经知道有风险,依然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就应当自己承担责任,承担后果,法律为此确立了自甘风险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自甘风险原则有个原因,就是为了防止出现谁受伤谁有理、谁闹是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守法者不必为他人的过错买单。
这起案件显然符合,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沈家父子对方女士的死存在过错,没有证据证明方女士的溺亡系暴力追赶所致。事发时,沈家父子已经被迫停止追赶行为,那么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他们也不应当为方女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后作出判决,驳回姜家父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