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洗澡时触电身亡,家属起诉房东索赔150万,法院怎么判
“明天和意外,永远也不知道哪一个先来”,生活中常有意外发生。这些意外或小或大,小可能受点伤,大则可能丢了命。无论大小意外,倘若是无法避免的那种也就罢了,若是可以避免却因为利益没能避免所导致的。那家属必然要找负责人索要赔偿,就比如说此前上海发生的那起房东与租户家属间的纠纷:女房客洗澡触电身亡,家属起诉房主中介索赔150万
案例分享:2019年,上海居民刘某、王某将在奉贤区的空置房屋对外出租,好换一点收入。他们找到了二房东严某,当时约定的是不能转租,谁知严某违背了约定。没多久外来务工人员郭某也找到了严某,双方达成一致,签下《租房协议书》。租期自2019年5月4日到2020年5月3日,此后的一年中,彼此相安无事。
该交租交租该收租收租,可万没想到的是2020年5月4日出了意外,郭某的室友起来上厕所。却发现她倒在卫生间已死亡,发现郭某尸体时,热水器花洒依然在流水。经尸体解剖排除了致命性损伤、机械性窒息、自身疾病和中毒,司法鉴定给出的意见是:“不排除系电击死”。这是一种科学表述,郭某电击死的可能性很大,基本确定是电击死。
检查发现热水器本身不漏电,但安装上有问题,正确的安装是在墙壁上有固定插座。并且必须匹配热水器插头的电流10安,然而这个热水器却直接连在插排上,也没有防水措施。房屋本身地线的接地电阻过大为103.3欧(规范应不超过4欧),插排插孔有16安,为匹配上10安的插座可能换过插排插。
由于上述问题,导致长期通电发热过程中,插排插头和插座的接触电阻过大以致在接触点上会产生高温导致电路受损。电线上的绝缘层因受热融化,地线和零线连接在一起会产生感应电压,不能通过电线导到大地消化掉。又在潮湿的环境中,那么是可能将人给电死的,郭某的死是房东、二房东没有尽到相应责任所导致的。
故家属将其告上法庭,索赔各项费用一百五十余万元,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处的呢?
法理分析:首先郭某与严某直接签署过租房合同,形成了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关系,即使房子不是他的也不可能一点责任都没有。作为出租人,应当保证提供的租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安全并符合约定用途。同时负有维修义务,他却没有尽到这种义务,既没有在墙壁上安装固定插座。也没有与热水器插头相应的插排,反倒是擅自更换了插排插头,这些也就罢了。
而在此后长达一年中,都没有进行过维修,这才导致安装不规范的热水器在长期使用后出现漏电。最终导致郭某死亡,对安全隐患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向出租人提出异议。他对郭某死亡担责是理所应当,至于刘某、王某更不必说,虽然严某未经他们允许擅自将房屋转租给郭某有错。但那是另一回事,房子是他们的,他们同样没有尽到相应责任。
另外找到的证据表明热水器是2016年7月10日购买的,严某是在2018年5月签的合同,安装显然跟他没有关系。正常情况下,大部分人只要买了热水器就会立即安装,不可能存在搁置一两年的情况。再有,证据表明他们在出租时已经配备了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等家电,怎么独独会漏了每天都要使用的热水器呢?
两人又没有证据证明热水器的安装者是某有限公司,因此依据上述推理,推定刘某、王某为房屋热水器的安装者。他们同样需要担责,《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无论于情还是于理,既然严某、刘某、王某将房子租给郭某,就应当保证房屋的安全。可他们或是因为疏忽,或是为了省那么一点钱,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结果导致了郭某的死亡,郭某的死亡与他们的疏忽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他们对郭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是理所应当。
不过郭某作为一个成年人,自身对该安全隐患亦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也有过错。
那么对于郭某的死亡,便是三方担责,郭某自己、二房东严某以及房东刘某和王某。相对来说郭某的过错较小,加上其实受害者,法院酌情确定她所需承担的比例为10%。严某作为二房东,又不是热水器的安装者,承担20%的责任,刘某、王某不仅是房屋的所有人还是热水器的安装者,负有主要过错,承担70%责任。
经查明,郭某家属主张的死亡赔偿金1444640元、丧葬费1452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在合理范围呢。未超出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鉴定费35000元、律师费35000元也为合理损失予以认可。以上损失共计1579160元,按责确定由刘某和王某共同赔偿1105412元,严某赔偿315832元。剩余157916元,由郭某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