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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男教师车祸昏迷后,7天无人缴费,被医院保安丢到垃圾堆

法律人2023-06-02 14:20:120

位于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的新田县中医院是一家二级甲等公立医院,然而2011年11月,在这家医院里却发生了一起匪夷所思的闹剧。据报道,当地一名老师因车祸昏迷被送往该院,谁知因为家属并不知道这名老师因车祸住院。迟迟无人缴费,医院三名保安竟将其丢进垃圾堆,令其在垃圾堆足足躺了四天......

遭遇不幸的这名老师叫谢桐军,时年34岁,已有十多年教龄。因为回城教书的名额有限,他跟大多同事一样留在了大坪塘乡中学任教,在校期间的表现很好。教学认真,待人和气,平时很乐观。喜欢说笑,喜欢打篮球,偶尔也会打打牌。由于工作原因,他没法天天回家,住在教师宿舍楼。周三、周五没有晚自习可以回家,不过事发时,他没等到周三就回去了。

2011年11月15日下午,正在上课的谢桐军感到一阵脚腕疼,一看发现脚踝已经肿得老高。这才想起前一天,学校组织教职工篮球赛集训,他不慎扭了一下。因此没等到周三,谢桐军便提前请假回家,先把病看了要紧。但因为当天轮到他跟另一位老师校园检查,在学校多待了一阵,到下晚自习跟几个老师炒菜吃了些东西才离开。

这一炒菜耽误了时间,本来他之前有个老师搭乘小面包车离开了,谢桐军没赶上。想着路也不远,便自己骑摩托车回城,谁知偏偏出了意外。当时农村的路大多是没有路灯的,只有上了省道才有,这便导致哪怕谢桐军因脚疼将速度控制在三十码左右还是出了意外。刚翻过一个高坡,接近黄沙溪村的时候,与一辆车相撞。

不知是没注意到谢桐军,还是下来查看后怕担责跑了,那辆车的车主并未拨打急救电话。而是擅自离开了,实际上该车主的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倘若查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可惜那个路段并没有监控。谢桐军也并未记住对方的车牌、面容,只记得亮眼的大灯,也就没法追究其责任。不过这起事件引人关注的并非在肇事逃逸,而是医院的所做作为,谢桐军在地里躺了三天三夜。

一直到11月18日下午2时许才有人发现他,这块地是农民邓某忠的,这天他跟老伴来地里收辣椒。一看发现沟里躺着个人,喊了两声都没反应,也没找到能够证明身份的物品。看他受伤严重,还是得赶紧送去医院,遂拨打了110和120。好心的邓某忠看医院来拉人的司机还是他堂妹夫,好心提醒,要先打针好让他说话。

但作为素不相识的陌生人,他所能做到的,也只有这些而已。医院后来的所为是他万没想到的,因为没能找到任何联系家属的方式,又没能从谢桐军那儿得到线索。22日早上8时许,该院三名保安将谢桐军抬出了医院,遗弃到医院附近的一个垃圾堆旁。医院的解释是,误以为谢桐军是精神病人,院方称他在20日已经能下床活动。

多次睡到别人病床上,随地大小便,所以保卫科人员才会将他列为精神病人清出医院。然而后来谢家人找上门时,谢桐军虽然记忆有些模糊,却是昏迷不醒的状态。这边谢桐军并不知道他在15日请了假,直到21日看他一直没回来,才打电话去学校查找,结果得知早就请假离开了,焦急万分的谢家人找了一辆车,沿着中学到县城的路来回寻找。

找到22日清晨,才在马路上找到几片摩托车碎片,并在下边的地里找到一只鞋。向周边的村民打听了一圈,从邓某忠那儿得知他四天前发现过一名身受重伤的男子,送去了新田县中医院。谢家人急忙奔赴新田县中医院查找,确定医院确实收过一名受伤男子,但却找不到人。将门诊楼、住院处全找了一遍,意想不到,隔着铁栅栏看到了医院外垃圾堆里的谢桐军。

此时的他满脸血痂,多处都已化脓,全身发臭。怎么喊都没有反应,更令人不解的是,谢家人发现了谢桐军。医务人员依然没管,他们叫了十多分钟,看着围观的人越来越多。才给谢桐军用药、输液,如此态度,谢家怎么还放心让谢桐军在这儿治疗。将其送去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对于这段经历,谢桐军没有记忆。

但医院外开摩托的人证实,确实看见三个保安把他抬出来丢弃,一个本该是治病救人的地方。却将经济利益置于患者健康之上,何况这名患者还只是暂时没交钱,并不是交不起钱。如果家属再晚那么几天找上门,被医院遗弃的谢桐军很可能失去生命,这实在是与自己的功能定位相违背。公然丧失医德,无视法规,漠视生命。

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危害人身安全的事故。已经可以说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与医院形成的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真是患者自己走失的,医疗机构尽了应尽的义务,那么责任由患者及家属自己承担。

可像这种医院有明显过错的,必然要承担责任,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文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11年11月29日,当地有关部门就此事成立调查组,最终做出处理决定:该院保卫科人员只凭个人判断,在未查明伤者身份的情况下,将伤者误认为闯入医院扰事的精神有问题人员清理出医院。

分管医院保卫工作的院领导建议给予行政免职处分,保卫科科长给予行政撤职和下岗处理,直接请出的保卫科人员给予记大过和下岗处理。当班医生和护士监护失职,给予下岗处理,同时作出深刻检查。

进行诫勉谈话,因本次事件给患者及家属造成的损害,由中医院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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