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乌鲁木齐一小姐赤身惨死出租屋床上,凶手:她要的太多了
2003年1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接到报警,某小区一出租屋发生了一起命案。报案人名叫小杨,据小杨称,她昨晚打电话给妹妹晓雯。但电话一直都没人接,担心妹妹,今天早上便特意来找。谁知敲了半天门都没人回应,见此时依然联系不上晓雯,小杨只好找来房东打开了房门。
(涉及隐私,当事人不使用真名,仅配合叙事)
然而开门后的场景却让她吓得几乎魂飞魄散,只见晓雯浑身赤裸的躺在床上,眼睛瞪得老大。已经没了生命特征,警方赶到现场后立即就此展开调查,晓雯面部呈青紫色。眼球有明显突出,脖子上有一道掐痕,初步判断死于机械性窒息。现场只丢了一部手机,奇怪的是门窗完好,凶手究竟是怎么进来的?
要么是晓雯自己开的门,要么是凶手有钥匙,前者的可能性更大。既然能让一个女孩在大晚上的开门,必然是相熟之人,就在警方准备调查晓雯的人际关系时。一个鬼鬼祟祟的年轻男人引起了警方的注意,这个人先是想要上楼往晓雯住所的方向,看到民警后又想马上离开。太过奇怪,民警当即上前将其拦住,询问才得知他是晓雯的男友刘强。
刘强并不知道晓雯已经死了,他跑是因为女友的职业——失足女,即以身体换取金钱作为谋生手段的女性。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在我国受到法律禁止,属于违法行为。只要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MYPC达成一致,那么无论是已经谈好价格未完成的,或者是尚未给付金钱、财物已经完成的。
均可以按MYPC行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MYP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也是为什么刘强看到警方掉头就走的原因,他还以为是女友干的不法勾当被发现了,万没想到女友已经身亡。
刘强没有作案时间,不过他提供了一个可疑者,也就是晓雯的熟客邹军。他不知道两个人是什么时候开始交易的,但最后一次见晓雯,正是因为邹军来找她。2002年12月31日晚17时,刘强跟晓雯躺在床上,正商议着晚上吃一顿好的。谁知就在他们商议得起劲的时候,突然听到一阵敲门声,晓雯去开了门。
刘强发现正是前段时间来交易的邹军,两人坐在沙发上说了一会儿话,随后晓雯便过来跟他说:“我晚上有事,你不能住这儿了,你回去吧。”刘强一直都知道女友干的这些事,听见这话,随即离开了晓雯家。此后他再也没联系上晓雯,如此看来,邹军的嫌疑很大。得到这条线索后,警方立即去找邹军,却发现他已经搭乘火车逃往外地了。
当时可不像现在遍地都是监控,出行必须要身份证,还有面部识别系统。一个人的行踪一览无余,当时如果说离开了本地,那就很难再找到。这起案件就此搁置下来,直到2019年9月,有人反映邹军可能冒用亲戚曾某身份在广西柳州。并犯有盗窃前科,侦查人员立即广西监狱管理局核对曾某身份,结果发现这个曾某还真是涉嫌杀害晓雯的邹军。
逃亡多年的邹军落网,事情的真相这才水落石出,这起荒唐命案的背后竟然只是因为五十元钱:“她出尔反尔,要的太多了!”邹军生于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案发前在乌鲁木齐干建筑装修,没有结婚。难免有些需求,经人介绍结识了晓雯,两人一开始约定的是发生关系五十元。包夜则是一百五十元,案发当日,邹军选择的是包夜。
这是他难得的奢侈,一百多元,也是他身上仅剩的钱了。没成想发生关系过后,晓雯却反悔了,要求包夜必须两百元。并表示如果不给,就要去告他QJ,问题是邹军压根就没有这么多钱。好说歹说,晓雯都不肯善罢甘休,恼羞成怒的邹军与之争吵起来。冲动之下,将晓雯推倒在床上,狠狠的掐住了她的脖子。
等他清醒过来,却发现晓雯已经死亡,只好带着唯一值钱的手机潜逃。五十元,晓雯丢了性命,邹军也毁了一生。出尔反尔确实是晓雯不道德,可不管怎么说,也不能杀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另外,就算事情过去了这么多年,该追究的责任还是得追究。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二十年,此案并未过追诉时效。事实上就算过了追诉时效,如果认为情节恶劣必须追诉的,也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再有,如这类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不管过去多少年,照样不会减轻他的罪行,不会抹去他的惩罚。考虑到邹军落网后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决定判处其无期徒刑。不管干什么事之前都要想清楚,有些错犯不得,一时行差踏错就可能毁了两个人的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