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1212

案例|老人狂扇未让座小伙4个巴掌后猝死,家属索赔50万,法院判了

法律人2023-06-02 19:48:543

“不是老人变坏了,而是坏人变老了”,近些年来,有些老人倚老卖老、胡作非为的新闻可谓是层出不穷。其中最常见的便是公交车上抢座、让座,平时看起来弱小无辜大爷大妈们,到公交车上一个比一个蛮横。

不是脚下生风的抢座,就是强行逼迫年轻人让座,甚至一言不合直接动手扇人耳光。最可怕的是,一旦他们出了什么事,还要讹人一把。2014年,河南便发生了这样一起荒唐的案件:老人狂扇未让座小伙4个巴掌后猝死,家属索赔50万......

事情发生在2014年的9月9日,年轻小伙先上的郑州市919路公交车,当时他上去的时候。车上的人已经是很多了,不过仍有空位,小伙自然是坐了上去。就在他昏昏欲睡的时候,突然听到一个声音严厉的质问:“你为什么不给我让座?”小伙抬头一看,是一个六七十岁左右、后上车的大爷,他正一动不动的盯着自己。

显然,这话是跟小伙说的,车上的乘客那么多。不可能其他位置都是老人,也不知道为什么,这个大爷偏偏就盯上了小伙。大概是看他憨厚老实,比较好欺负,毕竟柿子也要挑软的捏。但小伙并不如他想象那般稍微吓唬一下,就乖乖让座了,两人随即发生争执。小小的空间里,吵闹声格外引人注意,顿时所有人的目光都汇集在了两人之间。

有人指责年轻小伙不给老人让座,有人指责年纪不算特别大的老人蛮横,而事件的两位主人公可不管这些。他们的争执渐渐发展了辱骂,被小几十岁的后生骂了,本身对小伙没让座、不让座就感觉愤怒的大爷。听了骂声更是怒不可遏,冲动之下做出了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举动——他抬手扇了小伙四个耳光。

让座与否并不是义务,只是美德,小伙不给老人让座充其量只是有违社会美德。但老人愤怒之下扇了小伙几个耳光,这是一种无理取闹的行为,事情的性质就完全变了。不再是道德层面的问题,而是法律层面的问题了,每个公民都有人格权、健康权。人格权即对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一般人格利益予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健康权即公民依法享受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老人在大庭广众之下动手扇小伙巴掌,无疑是侵犯了小伙的人格权与健康权。虽然不至于到刑事犯罪的地步,但如果小伙报警,是可能给予治安处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小伙大概是不想惹麻烦,这大爷一看就不是个善茬,报警、还手搞不好还得被他缠上。

于是在公交车司机的阻拦下,他直接下了车,万没想到的是这样也能惹上一场官司。在小伙下车后,老人既没有坐下也没有下车,而是站在原处。情绪依然很激动,似乎还在生气,司机没有再管他。回到自己的位置上继续行驶,刚到市中心医院站时,老人突然栽倒在地。引来一片惊呼声,意识到不对的司机急忙拨打了报警电话,但已经晚了。

原来老人患有心脏病,情绪失控把自己给气死了,急救人员赶到时已经没了生命特征。他打了小伙,反倒是小伙没有还手,这件事无论是公交监控还是公交司机、围观乘客都能证明。可老人的家属不顾这些,沉浸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中,并将老人去世的不幸怪在小伙身上。认为如果不是他不肯让座,如果不是他开口辱骂,怎么会导致老人死亡?

遂将其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好在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并不是谁闹谁就有理。损害赔偿得是有侵权行为,才应承担的责任,如果说没有侵权行为自然也谈不上赔偿。在这起案件中,小伙确实跟老人发生了争吵,却是老人无理取闹在先。也是他动手在先,从头到尾,小伙都没有推搡、殴打等举动。

老人的死跟他并没有因果关系,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老人明知自己身体不好。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依然克制不好自己的情绪,冒着风险与人争吵。争吵完了,人家都已经下车了,还在愤怒情绪中不可自拔。最终导致了死亡,他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没有理由要小伙为他的死负责。

本来按照常理法理,应该是他赔偿小伙才对,毕竟是他动手打了小伙四个巴掌。只是因为他年纪大,只是因为小伙心胸宽广,懒得计较才没有要赔偿。并且小伙又不知道他患有心脏病,争吵、辱骂都是在老人先争吵、辱骂的情况下做出的,情理之中。综上,最终法院审理后认定小伙无需担责,驳回家属的无理要求。

0003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