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男子偷窥女士洗澡坠亡,家属索赔88万,法院判决还社会公道
2020年,浙江温州发生了一起极其荒唐的闹剧:男子偷窥女室友洗澡后坠亡,家属竟将被偷窥者告上法庭索赔88.9万元......
案发地点在某小区的1802房,该房原本是一整套住宅,或许是为了多赚点租金。或许是为了更好的出租,房东将这套住宅分割成七个房间,租给了附近的打工人。其中一间租给了李某与其哥哥,另一间租给了情侣陈某与熊某,而陈某与熊某出于隐私考虑。租的是较贵的那间,这间房不比其他房大多少,不过它有一个独立的小卫生间。
没想到还是因为这个卫生间的构造出了问题,由于1802本身是一套房,卫生间自然只有一个。房东把房间划分为七个小房间后,将卫生间也划成两个,中间用一面墙简单隔开。不知是为了省钱还是怎样,墙上方是悬空的,这便给了一些有偷窥心理的人可乘之机。2019年7月20日,熊某在卫生间洗澡的时候突然感觉不对劲,总觉得有双眼睛在偷看自己。
她急忙叫来男友陈某,让陈某出去看看是怎么回事,陈某一出去正好看到隔壁的李某从卫生间跑回自己房间。十分迅速的把门关上了,由此陈某肯定,一定是他在偷窥自己的女友。气恼之下去敲李某的房门,让他出来给一个说法,如果不是他干的自然是大方出来对质。可李某明明在房间里,却不回应也不开门,显然是心里有鬼。
忍无可忍,陈某直接谩骂起来,还给房东打了电话。让他拿钥匙过来开门,今天还非得问个清楚,为什么要偷窥别人?还要不要脸了?房东没空,因为情况比较严重,托了一个朋友带钥匙过来。谁知钥匙也打不开李某的房门,他给反锁上了,陈某只好报警。民警到了之后好言相劝,让李某先把门打开,他们是来调解的。
面对民警的劝解,里面依然是毫无动静,李某已经结婚有了家庭。大概是觉得这种事被亲朋知道了丢脸,又或者是想从窗户逃走,结果从十八楼摔了下去。门外的陈某、熊某、警察并不知道李某的心理活动,只听见砰的一声,意识到不对劲强行打开了房门。可惜的是已经晚了,只见李某房间的窗户大开着,而李某已经倒在一楼的地面上。
十八楼的高度可不是开玩笑的,没等送医,李某便已经当场身亡。一起偷窥事件导致一个生命的逝去,陈某、熊某虽然厌恶李某的偷窥行为,但这是他们也没想到的。更让他们没想到的是这场闹剧还没有结束,收到李某的死讯,李家人悲痛不已。伤心之余竟将错怪在了陈某、熊某身上,告上法庭索赔88.9万元,认为是陈某、熊某的无理逼死了李某。
他们的理由是,两人并不能证明李某确实偷窥了她洗澡,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上门逼问。甚至想要找房东打开房门,还因为这点怀疑就报了警,导致李某受到惊吓这才坠亡。陈某、熊某得为他的死负责,那么李某家属的索赔有依据吗?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是没有依据的,李某没有偷窥为什么不开门?连民警调解都不予理会,而偷窥行为本身是不对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私生活安全利益的自主支配、控制,以及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在没有法律另有规定,以及权利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偷窥他人身体私密部位是违法的。
行为人有权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情节严重,或许还会处以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从这个角度来说,陈某报警并敲李某的门,要求他给个说法是合情合理的。
虽然说谩骂和威胁确实有错,但若不是李某侵犯熊某隐私权在先,也不会有这一行为。就算这一行为有不妥之处,也远没有达到侵权程度,他们只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跟李某坠楼死亡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事实上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所导致的。
只有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将危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从而考虑是否追究其责任。如果说陈某、熊某在明知李某有跳楼意图时,依然谩骂、威胁以言语刺激李某跳楼,那才是具有因果关系。可能要为此负责,甚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问题是他们压根不知道李某有跳楼意图。李某的闭门不出,跳楼自尽,完全是因为他清楚自己偷窥行为不妥。
违背道德违背法律,担心因为这事被处罚,担心这事传出去没脸做人。这才在慌乱之下攀爬上窗户,导致坠楼死亡结果,作为一个成年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该清楚攀爬十八楼的窗户可能会造成坠亡结果,应当为此负责。其家属的赔偿毫无根据,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不是说谁有损害谁闹谁就有理。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决定驳回李某家属诉求,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