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老人见判决书晕厥身亡,家属向法院索赔130万,合理吗?
2015年11月10日下午4时许,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发生了一起意外,平沙法庭有关人员上门送达法律文书时。接受文书的家属黄某出人意料地当场晕厥,当120赶到时人已死亡。家属质疑法庭送达文书不合法,为此要求法庭承担相应责任,调解无果后决定走法律途径要求法院赔偿130万元,那么这是怎么回事?
逝者为63岁的黄某,生前是一名退休教师,退休后被返聘任高栏港区关工委办公室副主任。那份文书跟他的儿子黄某文有关,出事的黄某文是夫妻俩的二儿子。不知是工作疏于管教,还是生性恶劣,父亲教书育人。黄某文却没学到父亲一点好,竟走上了违法犯罪的不归路,2001年7月因涉嫌QJ刑事犯罪被公安部门立案并上网追逃。
黄某文选择了逃逸,至案发都未归案,其妻子吴某娇心灰意冷。谁愿意有这么个QJ犯丈夫?就算她能忍受丈夫背叛家庭,忍受丈夫违法犯罪,可也得为孩子考虑。两人的孩子尚且年幼,难道要让他在成长路上始终背负个QJ犯儿子的名声吗?那对孩子影响太大,而且黄某文这一逃还不知逃到什么时候,她没道理死守着他。
故2014年,吴某娇提出了离婚,因为涉及到房产、财产以及债务和孩子抚养问题。黄某曾旁听该席,并提出希望在儿子不见的情况下,由他出面代为应诉。好解决离婚涉及的财产、债务、抚养权问题,可他并不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要代为应诉必须先拿到儿子的委托书。问题是黄某文是畏罪潜逃,要能拿到委托书,估计得他落网。
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事,那么在没有委托书的情况下,法庭拒绝了黄某代理儿子诉讼。根据原《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从2007年至2014年,黄某文潜逃7年之久,在逃犯一般不会被宣告失踪。
不过可以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而法院判决两人离婚,随后将离婚判决书送达家属一份。没想到的是,黄某一看离婚判决书便情绪十分激动,跟法官顶了几句之后突然倒地。待120赶来时已经晚了,口鼻流血,属于非正常死亡。其家属提出老人退休才三年,此前每年都体检,身体状况一直不错。
认为老人的死亡跟法庭送达文书有关,并提出质疑,法庭上门送达文书是否合理?认为老人跟儿子已经多年没有同住,法庭不应该再把判决送达老人,法庭应当承担责任。黄家三兄妹的经济状况都不是很好,父亲黄某是顶梁柱,他的退休加上工作报酬一年有18万元。既可以照顾妻子,也可以资助儿女,如今他意外身亡不仅给家属带来心理伤害。
还造成了经济损失,尤其是黄母体弱多病,这笔医药费都是很大问题。他们经过计算,中国人的平均年龄是78岁,黄某是63岁走的,这中间差的工资损失就超过两百多万,他们也不要两百多万,损失加上丧葬费等只要130万元就行。那么法院直接送达判决究竟有没有问题?索赔130万元又合理吗?
判决书是根据法院判决写成的文书,不管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又或者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依法作出判决以后是需要将判决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签收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和提起公诉的⼈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和提起公诉的⼈民检察院。
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诉讼代理⼈。判决书应当送达⼈民检察院、当事⼈、法定代理⼈、辩护⼈、诉讼代理⼈,并可以送达被告⼈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从这点来看,法院将判决书送达一份给家属,并没有什么问题。
而法院送达判决书的方式有以下六种:留置送达、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转交送达。一般来说为防止拖延诉讼,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这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前五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而留置送达,得是在受送达人拒绝后才可进行。
也就是说,法院确实可以留置送达、公告送达,但在程序上必须的是先被受送达人拒绝后才可进行。老人所说不想再管这件事,也不想再过问离婚的事,法院并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直接送达是正常履行工作,是合法合规的。综上,法院上门送达文书并没有过错,如果家属能证明老人的死亡跟送达判决书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那么法院也应当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但承担的责任比例也很小,如果家属没有证据证明或证明不了,索赔就没法得到支持。从整起事件的过程来看,法院在送达判决书的过程并没有什么问题,既没有过激或挑衅性言语又没有肢体接触。反倒是老人一看见法院工作人员便情绪激动,倘若因其情绪激动死亡就要求索赔,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