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妻子不肯生育,丈夫起诉离婚,是否可以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宜尔子孙,振振zhèn兮。宜尔子孙。绳绳shéng 兮。宜尔子孙,蛰蛰zhé兮。”在以往数千年的历史中,一个家庭不能没有孩子的观念在中国人心中根深蒂固,国人也比较崇尚多子多福。总认为人丁旺盛,将来就会更加有福气,家族才能欣欣向上。但随着时代的变换,人们的思想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生育显得没那么重要了。
相较于生育教养孩子,人们更多的将让生活过得轻松些,自我实现放在首位。不过丁克一族到底不是主流观念,在大部分的心中,生个孩子还是有必要的。倘若丁克碰上丁克,双方志同道合,那倒也还好。可要是丁克碰上非丁克,那双方必然会因为生孩子的事伤了感情,搞不好还会闹到离婚的地步。
那么倘若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可以起诉离婚吗?可以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失吗?
案例分享:
2020年,时年32岁的王女士与丈夫何先生已经结婚五年了,两人在五年中都并未生育子女。这主要是因为王女士不愿意生,她认为生育子女不仅会让自己加速衰老,还得被孩子拖累直至终老。王女士希望自己今后的生活适意、淡泊、优雅,因而不愿牺牲个人的幸福、快乐、轻松,去换取作为“身外之物”的传宗接代。
王女士对自己的想法毫不遮掩,早在何先生追求她的时候,她就说了自己想要丁克的意思。何先生一开始有些退缩,毕竟生不生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大事,但左思右想还是答应了王女士的要求。承诺结婚后不要孩子,爱她,就要尊重她的选择。婚后,起初两个人的感情很好,王女士也始终没有改变过自己的心意。
何先生倒真的顺妻子的意,但没想到的是何先生愿意,他的父母不愿意。在老一辈的人看来,结婚怎么能不生孩子呢?于是打起了心理战,父母不断的劝阻,动摇了何先生做丁克的决心。也动摇了何先生对王女士的爱意,夫妻俩开始因为这件事发生争吵,暴脾气的何先生还曾直言:“王女士这是让他断子绝孙,让他一辈子都抬不起头!”
争吵来争吵去,看王女士依然不愿意松口,何先生直接以此为由提出离婚。并认为王女士侵犯了他的生育权,索要精神损失赔偿,这让王女士十分委屈。当初明明是双方说好的丁克,你突然反悔不说,怎么还好意思找我要赔偿?也是憋着一口气,她怎么说都不肯离婚,双方最终闹上了法庭。
法理分析:
男女双方均有生育权,均有生育自由,这儿的生育自由包括: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既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无论是否生育都不应当受到歧视。就算是夫妻之间,是否生育也需要双方达成一致,一方生育权利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该以双方协商为基础,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丈夫无权强迫妻子生育,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在此案中,王女士要不要生孩子,那是她的自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离婚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因为妻子不肯生孩子,何先生确实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若只是说因为王女士不肯生孩子所以提出离婚,法院未必会判决同意,法院判决离婚的原因必须是感情确已破裂。
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包括以下几点: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仅仅是因为妻子不肯离婚,并不包括在内,不过要是说王女士不同意生育。导致何先生的生育权暂时无法实现,双方就这个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破坏了夫妻感情。属于第五种情况,这种情况下法律虽然不能强制王女士生育,却可以同意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中也说明了这点,第九条: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至于妻子不肯生育而离婚,是否可以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在这条中也有说明。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有这么几个原因:(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不肯生孩子并不在其中,也不属于过错行为,是女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因不肯生孩子破坏夫妻感情提出离婚可以,因生育纠纷离婚后索要精神损失不行。法院审理王女士与何先生的离婚案后,也是这么判决的,认为双方在生育问题上的分歧无法调和。准予离婚,并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同时驳回何先生以此为名索要损害赔偿的诉求。至此,这场闹剧才算是结束,这对说好要携手一生的夫妻还是因为生育一拍两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