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苏州一女婴惨死家中,真凶竟是亲生母亲,被捕时一脸平静
或是因生物因素,或是因社会心理因素,女性在产褥期容易出现明显的抑郁症状或典型的抑郁发作。产后抑郁的患者经常感到心情压抑、郁闷,觉得生活无意义,严重者有自杀意念或伤害婴儿的行为。所以对有产后抑郁倾向的产妇,应当给予充分关注,及早进行心理疏导。否则等悲剧酿成就晚了,此前江苏苏州发生的一起杀女案便是例子。
2013年5月10日15时30分,家住江苏苏州工业园区天域花园小区的叶女士正在家中看电视,突然听到有人敲门。开门一看是隔壁邻居周先生,原来周先生这天从四川出差回到家中,没有带钥匙。想打电话给妻子,让妻子开门,妻子却始终没有接。他站在门外,明明听到室内有走动的声音,但敲门依然无人应答。
担心家里出了意外,他想用脚踹门,无奈门纹丝不动。这才到邻居叶女士家里,想从她家阳台翻进去,他们住在四楼。这摔下去可不是开玩笑的,叶女士担心他出什么意外,便拿了一把老虎钳给他。两人前往周家撬门,撬开后,眼前的一切却让人惊呆了。只见周先生的妻子刘女士赤身裸体在室内走动,显得很焦虑,看见她也不躲闪。
周先生问女儿在哪里,刘女士一言不发,默默走进卧室。紧接着周先生跟进去,没多久传来他悲痛的哭喊声,叶女士进去一看。两人年幼的女儿躺在床上,头部被被褥包裹着,一侧被周先生用剪刀剪开。露出来的脸呈紫色,一探才发现,孩子早已没了呼吸。民警赶到现场勘查后,根据种种线索认定凶手为刘女士,刘女士被捕时一脸平静。仿佛她杀害的并不是一名婴儿,并不是她的亲生女儿。
她亲手杀害了自己的女儿,这简直让人难以置信,但却是事实。周家原本是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男主人周先生与女主人刘女士都有着较高学历,刘女士原本还有一份薪酬丰厚的工作。只是因为生下女儿,才辞职成为全职主妇,专心在家带孩子。在邻居看来,周先生为人和善,刘女士通情达理。跟周边的人相处都很融洽,两口子从未争吵过,对女儿也是疼爱有加。
几乎是要什么给什么,还时常看见他们夫妻带着女儿在小区散步,完全就是幸福的三口之家。可事实上在人们看不见的地方,刘女士一直感觉很痛苦,她原本有着较高的社会地位,成为家庭主妇后与社会接触变少。社会价值也因此变低,加上生理影响,逐渐有些抑郁。这种情况下再缺少与社会交流,认知方面往往会出现偏差,结果就是酿成悲剧。
这起案件的发生令人唏嘘,倘若家属早早察觉刘女士的异常,及时送她去就医。安排人在旁看顾,或许都不会酿成如此悲剧,只可惜没有一个人重视。不管如何刘女士的行为都已违法,《民法总则》规定正常情况下,每一个婴儿从呱呱落地开始就属于我国法规当中的自然人。有一些权利从自然人出生开始,就一直得到法律的保护,不管当事人是否未成年。
而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哪怕是生养婴儿的亲生父母,也无权剥夺婴儿的权利,尤其是生命权。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刘女士故意非法剥夺女儿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刘女士的精神在案发时明显不是太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抑郁症并不是免除刑事责任的疾病,如果经鉴定没有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可以减轻处罚。
此案判处结果并未公布,从以上刑法来看,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刘女士责任是不可避免的,只是因为她的作案动机以及精神状况会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