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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桂林男子家中抓贼致贼身亡,家属索赔81万,法院怎么判的?

法律人2023-06-06 16:44:170

2018年7月10日晚,家住广西桂林的男子老陈与儿子小陈拉着货回自家库房,他们家靠一个菜摊为生。这一车的货都是菜,期间老陈突然想上厕所,便去了仓库的厕所。不成想打开门一看,里面竟然有个陌生男人(黄某),大晚上的家里突然出现一个人,这谁的第一反应不是小偷?谁的第一反应不是抓人?

然而让陈某万没想到的是,这一抓竟让自己无端惹出一场官司,差点入狱又赔钱。当时老陈看见黄某,立即质问:“你是怎么进来的?你进来干什么?”黄某回答:“我没干什么,我没偷东西。”之后就想溜出去,晚上跑到人家关着门的仓库,说没偷东西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当即,老陈就拉住他,撕扯过程中黄某踩到仓库里的鸡蛋。

本来老陈拉着他想问个清楚,这下见有损失,自然是更不肯放他走了。两人倒在地上后,老陈一面翻身制住他,一面让儿子报警。听到报警,不甘心的黄某一边猛烈挣扎一边喊叫:“我要是进去了,关不了多久就会出来,我知道你在这里,肯定会来找你麻烦。”他大概是想以威胁迫使老陈松手,但老陈并不怕他威胁,依然死死制住。

由于被咬了一口,虽然隔着衣服咬得不重,老陈还是气恼的打了他几下。你来偷东西还有理了?还威胁找麻烦?还咬人?此后等待警方到来的二十多分钟里,黄某有三次说自己不舒服,呼吸难受。前两次老陈相信了,无奈每次松开一些,黄某就想跑。这就像是狼来了,第三次黄某再说不舒服,老陈怎么也不相信。

待警方到后才发现,黄某还真是呼吸微弱,又叫了120。但已经晚了,医护人员还没赶到,黄某就没了生命体征。原来黄某真有心脏病,尸检结果显示:为胸腹部受到挤压及心脏病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2018年7月11日,老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检察院不认可故意伤害罪,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老陈本人也不认可故意伤害罪,对过失致人死亡罪无异议,故意伤害罪指的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他并不知道黄某有心脏病,制服以及打的几下都是为让黄某别再挣扎,这所造成的连轻微伤都算不上,何谈故意伤害?另外从黄某的行为可证明入室就是为了偷盗,对陈家财产造成了不法侵害,属于违法行为。

老陈的行为是为制止他的侵害,应属于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他的行为超过正当防卫了吗?也没有,从头到尾他对黄某都没有特别过分的举动,仅仅是制住和轻打。在家抓贼是天经地义的事,反倒是黄某,明知自己有心脏病还做这样不道德、违法犯罪的事。既然做了就该清楚可能被抓,他明明知道还要剧烈挣扎,这才导致心脏病发身亡。最离谱的是黄某家人,自家人违法犯罪,一般人避都避不及。

他们却借着身亡索赔81万元,失去亲人的伤心可以理解,但违法犯罪在先还做出这样的高额索赔是否太过分了些?好在法律是公平正义的,2019年4月25日,老陈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象山检方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撤回起诉,象山法院同时驳回此案附带的民事起诉。也就是说,老陈无罪,也无需赔偿。

黄某家属对这一结果大为不满,既不同意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及撤诉,也不同意驳回民事起诉。但判决结果已做出,认定无罪,后续基本不会再有反转。对此,老陈表示只能支付三万元的丧葬费,最多给六万元。

答应给这笔钱只是因为黄某到底是死在了陈家,出于人道和同情才给的,并不是赔偿。值得一提的是,这位黄某不光干过这一件违法犯罪的事,他此前不仅有违法前科还是吸毒人员、赌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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