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6岁少女因被父母送入网瘾学校生恨,将母亲囚禁家中饿死
“她如果不吃东西,会饿一点,之后就没有力气。”落网后的陈欣然如此解释自己的行为,为了索要5万元,这个16岁的少女将母亲囚禁家中5年活活饿死。她们母女之间究竟有何怨恨?女儿为何要这么对待自己的母亲?
被女儿饿死的女人名叫李某梅,她与丈夫陈某林在同一家公司上班,婚后只育有这么一个女儿。从小对她是千宠万宠,不成想却宠出一个问题少女,宠出一个白眼狼。小学时,陈欣然的成绩便不是很理想,两口子为此没少批评教育。
实际上这种教育方法不正确,孩子成绩不理想需要的是鼓励,而不是一昧打击批评。尤其是在青春期依然采用这种打击教育,那么孩子便会关上心灵深处与父母交流的大门,久而久之激发他们潜意识的反抗形成逆反心理。可惜李某梅与陈某林不懂,在错误的教育下,陈欣然越发叛逆。不愿与父母沟通,不顾校规烫发、染发,逃学逃课都是家常便饭。
结识三十来岁的奶茶店老板张某后,或许是觉得她懂自己,跟她的接触渐渐多了起来。这让陈某林夫妇觉得不安,因为他们认为张某不是什么好人,遂阻止两人来往。不成想陈欣然反而因此离家出走去夜店打工,跟张某住在了一起,陈某林夫妇因此做了一个不理智的决定。将孩子送去专门改造问题少年的学校,即“专业戒网瘾”、“帮问题少年走出成长困扰”。
学校是托李某梅妹妹李某青找的,一年收费数万,并不算低。陈某林想到能改造好女儿也就接受了,他不知道的是,这个学校的教育其实就是体罚。动辄打骂,对着便池吃饭,用电棍教训。陈欣然在那所学校受尽了苦,开始怨恨父母,都是他们把自己送到这儿的。为了摆脱父母,她计划要五万元去读体校,父母怎么可能放心一个16岁的小姑娘带着5万元外出。
眼见父母不答应,陈欣然采取了极端手段,2016年8月8日将母亲绑在卧室拳击沙袋上。一边拍摄一边找父亲要钱,气恼的陈某林自然没答应,没多久又把李某梅放了。期间陈欣然在李某梅腿上扎了一刀,李某梅出于疼爱女儿,没有把这件事告诉别人也没报警。紧接着陈欣然依然拒绝与父母沟通,换掉了家里的锁,逼得陈某林、李某梅不得不在外租房。
该小区保洁人员多次看见李某梅坐在自家门口,她担心女儿,每天都会来送饭。让人意想不到的是,9月8日,好心给女儿送饭的李某梅却被囚禁在家。陈某林以为女儿又是故技重施,考虑到孩子感受,就想让她自己放出来。而且前面几天,李某梅一直从窗户往外丢纸条,称自己没事。就是孩子闹脾气,劝一劝就好了,千万不要报警。
第五天,实在等不了的陈某林给女儿转账三万五千元,希望她尽快将妻子放出来。可此时已经晚了,陈欣然发现母亲已经不行了,惊慌失措的拨打小姨电话。李某青让她立马拨打120,小区警卫孙某还记得,那天凌晨一个小孩忽然冲出来喊:“救人救命。”但陈欣然并未随着医护人员进屋,她在慌乱中出逃,两天后才自首。
诚然,李某梅与陈某林是不懂得教育叛逆期的女儿,自以为将她送去网瘾学校就能改正坏毛病。不成想这只是让女儿受苦受罪,但这并不是陈欣然饿死母亲的理由,任何事情都不能成为一个人剥夺他人生命的理由。更何况,陈欣然所剥夺的还是自己亲生母亲的性命,用三国时期阮籍的话来说就是:“杀父,禽兽之类也。杀母,禽兽之不若。”
也是李某梅与陈某林对女儿太过纵容,早在陈欣然离家出走去夜店打工时,他们就该意识到自己的教育出现了问题。此时的陈欣然需要的更多的耐心、细心和用心,而不是仓促丢去网瘾学校,闹到这个地步一切都晚了。李某梅失去的生命无法挽回,陈欣然所犯下的罪也无从抵赖,她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或许有人会奇怪为何是故意伤害罪不是故意杀人罪,这主要是因为陈欣然主观并没有想要母亲死的故意,仅有非法损害李某梅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考虑到陈欣然作案时才16岁,属于未成年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陈某林也出具了谅解书,自首、悔罪等情节,最终判处陈欣然有期徒刑7年。经此一事,这个只知胡作非为的少女应该清醒了,只是一条人命换来的清醒未免代价太大。